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7-03-01 浏览次数:56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12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9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12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9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我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做到: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我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较长时间不能报到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所在系部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成绩采取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学生考核课程不合格(实验课、实践环节除外),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生对已修课程可申请重新修读,成绩按最高分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不及格或体质健康测试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予毕业。学生因残疾或其它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考试或体质健康测试,必须持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经校医诊断出具证明,填写体育课免修申请表或体质健康免测申请表,并经所在系、思政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由体育教研室安排体育健康理论测试和参加保健课进行锻炼并评定最终成绩。

第十五条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视本人学习情况申请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或业年限入低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校制订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办法,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素质拓展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参加该课程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江苏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的,由江苏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凡我校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5年时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办理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超过一年者,须逐年理休学手续,但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2期满后,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创业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允许延长休学期限1—2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及时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连云港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两周或累计60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并在5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及理程序,按学校提前毕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规定时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重新修读未合格课程,达到毕业条件者,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出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对学满一年以上因某种(学生受处分以外的)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而中途退学或所修课程通过率达不到结业标准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对学习未满一年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办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生可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学生申诉

第四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在处分期,无其他事由,经由本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报系部审核,学校批准,解除

 在处分期内,学生另有违纪行为,根据纪性质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解除原有处分予以加重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理决定生效5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我校录取的专科新生,必须持《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书面向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较长时间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或超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保留其学籍,核发学生证;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在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离校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应当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复学申请,必要时附相关部门关于本人政治思想表现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学生均应按时报到,并于开学两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和按时注册者,应向所在系部请假并办理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视为在该学期未取得我校学籍,无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注册截止后,各系部应及时通报学生注册情况。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先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用,方可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

第九条我校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休学),三年制专科不得超过五年。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可按规定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原因发生一个月内办理手续离校,特殊情况可以委托监护人代为办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依照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对学生学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规定学分,方可申请毕业。

 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

 (二)选修课是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增强综合素质而开设并在一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应根据专业要求和个人兴趣、能力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学分。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学生在校期间还应获得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

第十四条选课

 (一)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公布的开课情况进行选课,教务处会同各系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选课给予指导。

 (二)学生选课时,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在已修先修课程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三)学生选课后,必须按时上课,完成规定的实验和作业,并按要求参加考核。确因选课不当需退选课程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二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退选课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学校按照选课学生名单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

 (一)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扩大知识面,建立主辅修制。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客观条件,从第二学年起,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有计划地修读有关课程,如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经本人申请,系及教务处审核,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证书。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应当良好。

 (二)辅修方式

 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学校开办的相关专业辅修班或随相关专业的班级学习辅修专业。学校根据教学条件定期开办相关专业辅修班,选择随辅修班学习的学生,经所在系及辅修专业开设系审核批准后,可按计划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选择随相关专业班级选课学习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深刻了解各辅修专业课程设置的基础上,每学期自主选修相关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随选课班级一同参加学习和考核。

 (三)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经审核可记为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但最多不超过该模块规定修读学分数的一半。

第十六条免修


 。格选修课程后,必须按时上课,完成规定的实验、习题开学初划学籍异动学生,对于新编入班级所开设的课程,如果之前已修读过教学内容和要求相同或基本一致的课程,并已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开课系分管教学主任审核批准后,报学生所在系办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后经确认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和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档案。凡未经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考核,成绩无效。

八条课程归口系部应组织任课教师在考试前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报学生及学生所在系部,报教务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未注册的;

2.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六分之一的;

3.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4.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含)以上且考试前未全部补齐的;

5.课程含有实践环节且考核不合格的;

6.其他应取消考试资格的。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采取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具体课程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规定在开课前向选课学生公布。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缓考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时,应在考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及所在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全校公共选修课、实践性环节除外)。学生因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考后一周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0分,并不得参加补考。

 如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时间冲突的,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开课单位,并统一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续。

 (二)课程缓考随次学期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缓考次数以一次为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补考

 学生所修课程如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实验课、实践性环节除外)。每门课程的补考仅限一次,学生因个人原因错过补考的,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考试。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等造成缓考且课程没有通过的,视情况可安排一次补考。

 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均不予参加补考。补考不允许办理缓考手续,如因故不能参加补考应重修。

 参加补后仍不及格者,考试作弊、违反考纪或旷考者,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按正常课程考核成绩方法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重新修读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应当重新修读;如为选修课,学生可以重新修读同一门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新修读。同一门课程重新修读不限次数。

 (二)学生重新修读课程,应当按时上课。如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重修课程的部分冲突节次(实验课、实践性环节除外),但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测验和实验。

 (三)重新修读课程学分记入原修读学期的课程学分。

 (四)因培养方案修订,部分课程调整或停开,导致学生无法随低年级重新修读的,学生在报名时应主动提出,可由课程所在系部根据具体情况单独开设教学班,或指导学生替代修读新课程。替代修读课程须经课程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确定。

第二十三条学籍成绩记载办法

 (一)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的成绩、学分同时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1.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评定,60分为及格。课程总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重一般不得低于50%。综评成绩具体构成比例应当依据课程标准中有关考核要求确定。

2.实践课程的课程考核成绩可以采取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也可以采用百分制确定。各类实践环节成绩评定的标准按学校相关的文件执行。

3.含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习、实验,并考核通过,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4.体育课的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以课内教学、课外活动及考勤进行综合评定。对病、残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出具证明,体育教学单位同意,可参加保健课进行锻炼并评定成绩。

5.军训与入学教育、公共选修课等成绩评定采用二级记分制。

6.凡考试作弊或违反考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旷考者该门课程无成绩,并注明“违纪”、“作弊”或“旷考”等字样。

7. 对通过补考、缓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二)素质拓展学分

 参加以及自己的选课情况(含重新修读课程)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与服务、科研创新活动以及公开发表论文与作品、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等,经认定,均可取得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具体学分构成范围和认定标准详见《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关于开展第二课堂实施服务学习项目学分评定办法(试行)》。

 (三)成绩冲抵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425分及以上成绩,可以冲抵《大学英语》各学期经补考后的不及格成绩;学生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成绩,可以冲抵公共计算机基础课程及对应计算机语言课程经补考后的不及格成绩。课程成绩冲抵一律记为60分。

 (四)学分互认与置换

 学分互认与置换要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五章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如果在其他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或因患病等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按规定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跨类转专业的学生;

 (三)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转本、对口单招、中外合作办学等);

 (四)申请从低录取批次专业转入高录取批次专业的学生;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的学生;

 (六)入学以来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七)正在试读及休、停学尚未复学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转专业、转学程序

 (一)根据《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由学生本人申请在一年级规定时间根据可转专业计划向所在系提交转专业申请(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学校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常设机构在教务处)对各系上报的全校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予以公示。学校根据接受专业的接受名额、条件,对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学的,须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可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学生的学业要求

 (一)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二)学生已修的同名称、同学分课程,取得的学分有效。已修的课程名称或学分不同但教学内容和要求相同或基本一致的,经课程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认定为有效学分;未达到要求的课程,应当重新修读。

 (三)学生已修的非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其学分可记为公共选修课学分,但最多不超过该模块规定修读学分数的一半。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申请休学创业或学校认定其应当休学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及困难确需中断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休学手续的办理

 (一)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部和家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二)学生办理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超过一年者,须逐年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但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四)休学期间,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有关待遇。

 (五)因病休学学生应当回家疗养,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复学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要全面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其学籍。

 (四)休学创业满一年,需继续创业者,可不办理复学手续,但应当按期续办休学手续。

 (五)学生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培养方案及毕业资格审查标准与编入班级相同。如同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原班级或低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六)未办理复学手续,不得参加课程选课及正常学习。

第七章成绩警告、延长修业年限、退学

第三十一条成绩警告

 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学生一学期取得的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数低于应修学分数50%(含50%)的,给予成绩警告,由所在系向学生提出书面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成绩警告不属于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延长修业年限

 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视本人学习情况主动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环节后,不再允许延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大修业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

 (四)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

 (七)个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以上规定所作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校学籍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发文公布,并由所在系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自退学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并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续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所在系通知退学学生家长,由家长(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档案发回原籍;

 (三)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视为放弃任何学习证明。

第八章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编班

 (一)学生入学后按专业编班。班级是学生活动与管理的基本单位。

 (二)学生因学籍异动进入新班级学习,学号不变。

第三十七条鉴定与考勤

 (一)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考察,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年度鉴定。

 (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学生参加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否则一律以旷课论。

 (三)学生请假,病假应有校医疗卫生部门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严格控制,确有必要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逐级办理请假手续。准假权限如下:

 请假1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

 请假2—3天,由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审批;

 请假4-7由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和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会签后,学工处备案;

 请假8天以上(含8天),由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和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会签后,报分管校长签字

 请假经批准后,学生应及时持书面请假材料向班级考勤人员登记,并告知相关任课教师。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逾期不办者以旷课论。

 (五)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有冲突的,由组织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组织单位负责通知有关系部。

 (六)班级考勤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勤表,每周交班主任阅签后报所在系部。各系部按月公布学生考勤情况,并存档备查。

 (七)学生考勤情况纳入先进班级和学生评优指标体系。

 (八)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应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各个方面,要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做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本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结业生在结业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重新修读未合格的课程,达到毕业条件者,经本人向原所在系部申请,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超出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中途终止学业的,经审核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无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及证明。

第四十四条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如有遗失,按规定一律不再补发。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违纪行为与处理规则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六)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七)其他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骚扰他人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七)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八)违纪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上述非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进行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组织者或骨干分子,涉及金额500元以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或单独实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犯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窝赃、销赃者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七)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或单独实施敲诈勒索者,按第(一)、(二)、(三)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九)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非法持有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危化物品、管制刀具及其它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校园欺凌、打架斗殴者,除依法赔偿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策划、组织、召集他人进行校园欺凌,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任务者,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种种方式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盗窃、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依法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组织包车出行,组织开展经营性活动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教学区、图书馆、公寓、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违规登记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违规登记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允许,携带食品、饮料等物品到教学区、图书馆、公寓等场所,给予违规登记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违规登记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允许,学生上课时有使用手机、看课外书等行为的,给予违规登记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违规登记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区、图书馆、公寓、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抛砸、焚烧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使用“三无”产品、持续发热电器、大功率电器(800瓦以上)、各种炉具及明火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及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擅自在校内宿舍留宿他人或到他人宿舍留宿者,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名男女混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调换、占用或出租学生宿舍或床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校学生,未经批准晚归给予违规登记或通报批评并批评教育,晚归2次以上、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赌博(含网络赌博)或以打牌、打麻将、打游戏等娱乐方式为名变相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聚众赌博者;多次参与赌博活动屡教不改者;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等,视情节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其他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持有、观看(收听)反动或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账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登录色情、暴力等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网上传播色情、暴力等非法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对他人进行谩骂、羞辱、恐吓等方式骚扰他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蓄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义开展相关违法乱纪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打闹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答案,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5.发现本人考试用桌椅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桌肚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考的;

6.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的;

7.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在考试过程中为获取试题答案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4.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5.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的;

6.协助他人完成考试或为其提供信息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资料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6.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7.作弊被发现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

8.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如有其它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处罚;参加国际教育考试的,还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一般情节较轻失信行为进行登记并批评教育,累计登记2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登记3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追回和撤销。

第三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在校内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自习、实习等不以课时安排的,一天按4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每天按8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

 (一)旷课不足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

 (二)通报批评后,旷课不足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警告处分后,旷课不足1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严重警告处分后,旷课不足1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记过处分后,旷课不足10学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留校察看处分后,仍然旷课的,或连续旷课达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请假或休学期满等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三次以上违纪事件并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又因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二条  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权限与程序

第四十三条  违纪处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系部正式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长签批,开除学籍处分还需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正式行文。开除学籍处分文件还须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不同系部和校外违纪事件,涉及打架斗殴偷盗、诈骗、赌博、网络犯罪、治安等事件由校安保处牵头,涉及考试违纪等事件教务处牵头,风纪及其它事件学工处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四条  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所在系部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由系部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原则上为学生直系亲属,下同)的陈述和申辩;属申辩方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做好说明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三)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五条  各种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六条  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考察期为6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算(下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开除学籍除外),考察期为12个月。对受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考察期满,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根据其现实表现等进行评议,并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给出解除处分或延长考察期的建议,报学工处审核,留校察看处分需分管校长签批。在考察期内表现突出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实际考察期不得少于3个月,记过以上处分实际考察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的办理按照《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考察期不满3个月,或记过以上处分考察期不满6个月的,学生可以提前提出解除申请,解除申请按照四十六条相关要求办理其余按延期毕业处理。直至考察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按程序解除其处分,准予发放毕业证。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后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处分等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内容在内。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处理、处分学生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团委、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处负责人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关工委)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与处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保管申诉卷宗;

 (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六条 学生对下列事项可以提起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构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以及侵犯合法权益的证据。申诉书应当阐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签章。

 第九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受理工作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受理情况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条款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充分,依据适当,程序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偷、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善后安抚工作。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  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颠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法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部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61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与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此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校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高等学校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高等学校与经办银行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范围内,进行存贷款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


第四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是全省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必须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管理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具体负责,按“若干意见”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标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必须按投标文件的约定,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实施的部门,积极开展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三章  借款学生与金额


第七条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学生”)为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八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九条  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贷款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采取按学年申请、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学费和住宿费一次性发放、生活费逐月发放的办法。学校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应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经办银行和高等学校均不得要求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附加材料。

第十二条  《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并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发放。在校大学生直接向学校管理机构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各项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十一条中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机构在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五章  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管理机构必须对借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审核流程为:各院、系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后,按学号顺序将逐一装订好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管理机构;学校管理机构运用管理系统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六条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学校管理机构应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工作无误后,学校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提交的送审表和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查,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在终审工作中,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高等学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


第六章  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收到高等学校提交的经借款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字工作,并将已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管理机构接到借款合同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公休日顺延)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


第七章  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各高等学校应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书面通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六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应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二十八条  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八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九章  贷款回收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均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高等学校还应建立借款学生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应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学生还款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反馈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及时将还贷信息输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第十章  违约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为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实施通报。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约学生进行通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042号)执行。


第十一章  财政贴息


第三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经费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在审核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用款申请计划的基础上,及时、足额地支付贴息资金。

第四十一条  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等情况按学校进行汇编(须经相关高等学校书面确认),审核无误后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贴息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资金。


第十二章  风险补偿


第四十二条  根据“风险分担”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比例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办银行于每年920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新增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以及当年831日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按学校进行统计汇总,并经有关高等学校书面确认后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于10月上旬将年度风险补偿金申请书、实际发放贷款汇总表和高等学校确认证明材料集中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十四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高等学校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根据各校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可以适当调整该校承担风险补偿资金的比例,具体比例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按年度逐一考核确定。

第四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利息用于补充风险补偿资金,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报送的资料提出经费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付申请,及时、足额支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四十七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1月上旬,将学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书面通知各校;高等学校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从高校学费收入中缴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四十八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照协议比例,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给经办银行。

第四十九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抄报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并向各高等学校通报。

第五十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并接受省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三章  合作协议


第五十一条  省政府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招标形式确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每四年招标一次。经办银行确定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第五十二条经办银行应负责落实各高等学校的基层经办机构,并按投标一览表有关内容督促基层经办机构与高等学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银校合作协议的各项条款必须与招标后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严格保持一致。

第五十三条  未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事先书面同意,经办银行不得将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学校管理机构和学生提供的有关合作协议或任何合作协议条文、计划、相关数据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作协议必须的范围。

第五十四条  任何对合作协议条款的修改,均须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签订书面的修改书。修改书作为合作协议的内容组成部分,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依据法定程序,由教育部或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属学校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可以在任何时候向经办银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额度、学校数量进行相应修改。

 因经办银行的分支机构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经办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合作协议项下的基层经办机构。

第五十五条  如国家颁布新政策,致使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可在颁布新政策之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办银行,即日起终止合作协议,不再给予经办银行新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提供风险补偿,而对于颁布新政策之日以前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五十六条  经办银行因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合作协议而不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补偿。该终止合作协议不损害或影响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等学校,是指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

第五十八条  本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各省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此前已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财政厅、人行连云港分行、江苏银监局四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负责解释。


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金融业务,其政策性仅体现在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借款人给予利息补贴等方面,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含新生)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2)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学校规定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本人生活费;(3)诚实守信、刻苦学习,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三、江苏省目前开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形式

 江苏省目前已开办了“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同一年度内,经济困难大学生仅能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最新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必须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向全省高校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此外,还就贷款期限、风险防范等作了调整,具体详见江苏省国家助学网(http://www.loan.js.edu.cn)。

五、办理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

 在校经济困难大学生向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学校对申请人资格予以审查后送经办银行。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并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将直接划转学校收费账户,用于生活费的贷款将按月划入借款人账户。

六、办理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

 根据江苏省信用联社、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信联发〔200281号)和江苏省信用联社、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苏信联发〔200450号),江苏省内82个县(市、区)信用联社及下属的乡镇信用社均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凡考取全国普通高校的江苏省籍农村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子女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到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助学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信用社统一采用向其所在学校转账的方式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

七、国家助学贷款如何还本付息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合理安排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资助对象毕业后,应及时将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通知金融机构和所在学校;进入还款期后应主动与经办银行联系,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八、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追究措施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追究措施包括:(1)对资助对象不能正确使用贷款,或不能认真学习、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处分或开除的,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取贷款本息;(2)公安部门配合经办银行核查违约借款人的身份,经办银行可向违约人按规定计收罚息;(3)对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人,将在高校和有关省市媒体、网站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4)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国家助学贷款中发生的有意不还的借款人,除按金融部门的处罚规定执行外,信用社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九、江苏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我省目前高校已经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高校对品学兼优的在校生提供以下奖学金:本、专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各校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部门设立勤工俭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通过业余劳动获取报酬的机会。对于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高校可以适当给予特别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苏教助〔2008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二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对各地、各高校年度贷款发放数实行额度控制,具体数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参加高考人数和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在校生数,于每年3月根据有关政策测算并商开行江苏分行同意后下达。

第五条  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

第六条  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行江苏分行的贷款资金发放日。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21日根据当日执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确定一次。

第七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对其在校期间的生源地贷款利息全额补贴(划拨给银行)。借款人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当年91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并于学生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贷款利息每年1220日结算一次,若有提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各地、各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下,分别实施对当年参加高考学生、在校非毕业班大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查。就读省外高校在校生凭其所在学校的证明,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向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进行贷款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方可申请生源地贷款,各地、各高校须严格审查,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生源地贷款的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至9月,具体时间每年7月通过公告发布。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生源地贷款证明(表样见附表1);(2)填写清楚的贷款申请表;(3)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和1名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在校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4)学生在代理行开设的金融卡或存折账号。

 生源地贷款证明分为三类:(1)通过资格审查的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学生,由学校或学工部(处)、校资助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研究生亦可由校研究生院(处、部)出具证明;(2)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应届高考录取新生,由其毕业高中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3)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省外高校在校生和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无效证明。

第十条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生源地贷款申请,具体负责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附件2),审核借款申请人信息和学生贷款申请资格,在确认学生所属学校为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院校后填制完成贷款申请表,并在开行业务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在贷款申请终审通过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开行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内容填写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凭生源地借款合同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回执到其所在高等院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在1020日前将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原件寄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否则视同学生撤销生源地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1115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回执信息录入开行业务管理系统,并编制贷款申请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按有关程序进行终审,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回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终审结果批转各地。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开立贷款及存款专用账户,各级资助中心在代理行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借款学生在贷款申请前,在代理行开立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开行江苏分行贷款确认函后,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贷款发放前5日,根据开行江苏分行审批金额编制完成《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4),同时将加盖公章的《放款通知》(附件5)及时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代理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向开行江苏分行提交贷款发放申请、借据以及各县贷款金额明细,开行江苏分行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用账户,同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开行江苏分行提交支付凭证,开行江苏分行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支付指令,将贷款资金汇划至资助中心在代理行的账户。

第十六条  代理行负责根据《放款指令汇总表》,于贷款资金到账最迟3日内采取批量入账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同时根据《放款指令汇总表》,自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起最迟3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从学生个人账户汇付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缴费账户的汇付手续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贷款划拨完毕后,代理行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同时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贷款发放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十八条  关于正常本息回收。每年12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831日偿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还本付息资金测算工作,并在还本付息日前5日编制完成《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7),并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附件8)及《扣款指令汇总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在固定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开立的账户,同时提供分县明细,做好账务处理。完成后在固定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附件9),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贷款扣收汇总表》,提交开行江苏分行。

第十九条  关于提前还款。每年115日、7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非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所还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应偿还其应自行承担的全部贷款利息。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前30日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填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10),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后,对提前还款进行审查,同时在代理行协助下对一次性全部偿还的本息进行测算,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核准。开行江苏分行核准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前5日,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与《扣款指令汇总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开立的账户,同时提供分县明细,做好账务处理。完成后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扣收汇总表》编制提前还款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做好借款人反馈工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审查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督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本息回收前一个月通过短信、电话、挂号信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对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到期一年内负责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前3个月每月一次,后9个月每季度一次,并保留所有贷款催收凭证。同时,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每月前5个工作日对所有逾期本息账户编制完成《扣款指令汇总表》,并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及《扣款指令汇总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于每月第6个工作日对逾期本息的学生账户进行余额检查,如出现余额,及时扣收。代理行负责当日将催收到的逾期本息划付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账户,同时提供分县明细,做好账务处理,并在完成本息扣收操作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逾期本息的《贷款扣收汇总表》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测算工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代理行的协助下,做好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测算与核对工作,并在每年1110日前完成各级财政及高校应承担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测算工作,编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申请表》(附件1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交开行江苏分行核对。每年1121日前,开行江苏分行核对后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贴息金额的报表和材料,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归集财政贴息资金,并在结息日1221日前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开行江苏分行账户。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系统维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协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使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对系统进行实时维护,确保系统内数据准确。代理行每月生成贷款数据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与代理行核对账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行江苏分行。如遇开行管理信息系统调整,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台账管理。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根据开行江苏分行格式要求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台账(附件12),并定期维护,发现问题后及时核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通过系统对台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等。开行江苏分行授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合同变更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账户变更是指借款人如遇个人账户卡片遗失等原因需要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号事项。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允许借款人变更开户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进行账户变更时,持身份证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账户变更申请并签字后,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及账户信息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修改,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借款人更新后的账户信息及时通知代理行,并保存相关变更申请资料备查。

 还款计划变更是指学生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还款计划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不得展期。还款计划变更流程同账户变更流程。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生源地贷款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后报送开行江苏分行留存的档案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合同》正本、合同回执、借款学生花名册、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高校回执、贷款发放和拨付中形成的有关凭证、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关凭证等;第二类是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要求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整理报送开行江苏分行留存档案,同时对自行留存的档案材料妥善保存,按照开行江苏分行要求,完成信贷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对此负有督导、督促、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质量分类及不良资产处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产质量指导意见》,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完成资产质量分类工作,并于每季度分析时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分类结果报省级资助中心。同时,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做好不良资产的风险补偿和政府分担、核销等各项工作。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上季度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的借款学生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在每年320日核算当期实际违约金额作为违约损失,并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开行江苏分行从风险补偿金中划转资金弥补损失。超出部分由开行江苏分行与县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借款学生本息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继续负责催收。回收资金首先用于弥补尚未补偿的贷款损失,剩余部分依次用于返回政府分担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和奖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建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台账,对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对于经采取风险补偿弥补、政府分担损失等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助学贷款,开行江苏分行按照财政部及开发银行呆账核销现行规定办理核销。

第二十七条  风险监控。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对各区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率及当年违约率等重要指标进行监控,按发生风险程度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对于超过风险补偿金的损失,县财政部门应按比例分担。

 具体分类及相应措施见下表。

风险级别

当年损失率x

采取措施

X≤8%

正常管理

8%X≤13%

严控贷款审批,降低审批通过率

X>13%

设定贷款限额,限制贷款规模增长

第二十八条  贷后监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各项贷后监控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开行江苏分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就读中学和代理结算行的协助下,主要通过学生家庭,跟踪管理贷款。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借款学生、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人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访谈记录并由被访谈人签字存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还款。发现借款方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研究处理,并向开行江苏分行报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定期汇总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辖区内助学贷款学生的信用情况、就学情况、工作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反馈开行江苏分行。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开行江苏分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开行江苏分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第八章  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第三十一条  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1220日前足额划拨。

第三十二条  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开行江苏分行共同解释。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关于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规定


 一、各班级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充分考虑活动场所、线路、交通工具、气候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性,尽量以就近、小型、安全为原则。能不动用交通工具的尽量不动用。一般不要组织出市区或辖市的春游、秋游、或夏令营活动。

 二、各班级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经各系领导批准,并切实做好组织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周密计划,落实岗位责任。组织学生出市区集体活动,必须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由活动班级所在系负责安全措施的检查,并报学工处和保卫处备案。

 三、外出活动前,要向学生提出安全保卫要求和注意事项,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听从指挥。

 四、组织学生活动使用交通工具,必须与承运单位共同落实交通安全措施,严禁车船无照运行、带“病”运行、和超员运行。学生活动组织者,要负责对交通工具安全性能的监督。

 五、到游览区、游乐场等地方活动,一定要注意其合理容量和场所、设施的安全性,防止挤压、倒塌、跌落、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到山区活动要防止山火、翻车、迷失、摔跌等事故。室内活动特别要重视消防安全.

 六、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社会公益劳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加强劳动组织,重视劳动保护,教育学生遵守劳动规则。

 七、组织学生活动的领导或辅导员(班主任)应切实负起安全责任,学生应自始至终在领导、教师的带领和监护下开展活动。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制订本办法。

 一、课外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注意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实践性和安全性,要有利于“四有”新人培养,有利于良好学风建设,有利于身心健康。严禁以开展课外活动为名进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

 二、学院鼓励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

 三、学生举办的各种大型课外活动都要经过申请,经批准后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五、学生举行的各种集体活动要有严密的组织、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学生在活动中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由于违反纪律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违纪者本人承担。

 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举办跨校性活动,确需举办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学生外出旅游,须向分管的辅导员提交申请,获准后方可出行。违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八、学生上网,应遵守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严禁登录黄色网站和反动网站,严禁逃课上网吧打游戏。违者除给予行为人纪律处分外,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九、学生组织出版的各种小报、刊物须经学院批准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行。

 十、学院团委受学院委托负责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学生证、校徽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严肃学校纪律,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防止并减少学生证、校徽丢失,杜绝多领、重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校徽作为我校在籍学生的证件和标志,学生证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校徽随时佩戴。

 二、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持学生证以班级为单位到系部秘书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未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三、学生证和校徽不得转让和冒用,如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四、学生证中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学生家庭住址如有变更,学生必须持有当地派出所的出具的证明或父母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所在系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办理学生证更换手续,否则不与更换。

 五、凡学生证、校徽遗失者,学生本人应及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遗失报告,说明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今后应采取的保管措施。确属无法寻回者,由本人办理遗失声明(费用自理),而后倒财务处缴费,再到教务处办理补领手续,补发学生证时间原则上为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所在系保存,待复学时重新领取。

 七、如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学生证找到,应立即交换教务处。凡被发现持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学生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八、学生毕业、退学、开除等离校时,必须由所在系统一将学生证、校徽收回缴教务处加盖注销章,如有遗失,按章收费。凡无故不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而产生不良后果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保持学院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

 一、进入本院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工作证、学生证或者保卫科签发的家属证、临时出入证等证件,未持有以上规定证件的人员进入校园,应当持介绍信或身份证向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二、师生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在校园进行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校园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起哄闹事、砸瓶子;禁止学生在宿舍、教室等校园公共场所(食堂餐厅除外)进行聚餐和设宴;禁止藏(持)有管制刀具等凶器,禁止搞小团伙、敲诈勒索和以势欺人;禁止任何形式的骚扰和威胁行为;禁止私自收藏和使用易燃易爆品及化学剧毒品,禁止燃放鞭炮;禁止其它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三、院内的告示、通知、启事、通告、广告、海报等各种张贴物,必须在学院设置的布告栏和指定地点张贴,禁止乱涂、乱写、乱贴,禁止校外各类广告张贴在校园内任何地方。禁止非法集会、演讲、示威游行和张贴大小字报,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禁止传教和传销,学生成立所有组织都必须得到院学生工作处和团委的批准。

 四、要爱护公物,禁止损毁房屋、围墙、公用电话、栏杆、路灯、消防器材等公共设施,禁止损毁电教实验器材,禁止攀折树木和花草。

 五、校园内举行大型活动和外单位借(租)用学院任何场所必须报经党院办审批,主办部门或单位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并在保卫科签订《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书》。举行舞会、晚会等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授课、自习和休息,未经保卫科同意不得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和向校外张贴广告。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内大声喧哗、起哄打闹和高声放音乐。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客人和留宿异性。

 六、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党院办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行校园采访。

 七、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经商。经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并服从学院的管理。禁止任何人到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内销售物品、散发广告、传单等。

 八、加强对旧品、废品回收人员的管理,禁止各部门随便携带废品回收人员进入校园。每周五1400—1630各部门向废品回收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废旧品。

 九、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网络设备,安装部门应当报请学院电教实验中心及院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和使用。

 十、控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确因工作及特殊需要进入校园的外单位机动车辆须在院大门换取校内“机动车通行证”。出租车一般不准驶入校园,特殊情况必须驶入的需经门卫同意。所有车辆在校园内禁止呜号(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除外),限速行驶,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在校园内教练、倒桩和试刹车。

 十一、师生员工拥有的摩托车、助力车、电瓶车必须证照齐全。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非法买卖无证无照自行车。

 十二、禁止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色情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媒体、网络或其它淫秽物品,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不文明行为。

 十三、禁止私拆、私藏他人信件、电报等妨碍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十四、校园任何人都应自觉遵守南京市的市民守则和“七不”规定。禁止学生在学院任何场所吸烟。

 十五、校园内一旦发生人身和财物受侵害,应及时向老师和保卫处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拾物应上交保卫科处理。

 十六、任何部门和个人需邀请外国籍人员进校园活动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外国籍人员的管理办法;对聘用外国籍人员须报经学院和上级组织批准,并提前预报学院保卫科。有关责任人应将外国籍人员带到学院接待部门(院办)安排活动行程。禁止将外国籍人员带入宿舍活动和在校园内留宿,禁止外国籍人员从事违反我院(校)《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的活动。

 十七、学院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十八、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本办法自201791日学院发布起施行。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大学生自律章程

(试 行)

一、宗旨

第一条  制订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大学生自律条例旨在强化大学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维护校园秩序,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帮助青年学生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大学生形象。

二、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条  大学生自律组织是在团委(学生会)指导下的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条  院大学生自律组织由团委具体制订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自律组织下设各系分支机构,各系分支机构接受院自律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各系、部党团组织的工作指导。

三、成员的产生

第五条  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各系、部自律组织,成为基本成员。

第六条  各系、部全体学生党员为自律组织当然成员。

四、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自律组织负有以下义务:

1、有文明示范的义务;

2、有对各项校纪校规进行宣传的义务;

3、有监督、检查、制止和批评校内一切不文明行为的义务;

4、有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学生中突发事件的义务。

第八条  自律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1、对行为不文明的学生,有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权利;

2、依据学校校纪校规,有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对违纪学生做出相应处分决定的权利;

3、对文明行为和突出事迹,有建议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的权利。

五、活动原则与方式

第九条  自律组织要遵循"融入、引导、带动"的原则,在活动中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十条  自律组织成员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态度诚恳、语言规范,且应易于同学的接受。

第十一条  自律组织应在团委(学生会)的指导下,根据学院学生工作重点和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相关活动。

六、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每学年末,自律组织采取总结--自评--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每位成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于民主评议不合格,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成员将被取消自律组织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院、系两级"大学生自律标兵"

第十五条  各系分支机构要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学院将对优秀分会予以表彰并将此作为各系年终学生工作考评的指标之一。

七、其他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团委(学生会)。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有权按照有关条例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有权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三章 学校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应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向学生公开收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表现良好的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给合格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四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学校方面原因造成学生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自己过错,违反学院禁止性规定,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及院、系以上部门(含院、系)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由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的活动,若发生意外,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个人事务离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实验,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对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负责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考勤和请假制度的规定,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校、系()、班统一安排的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及政治学习、社会调查、劳动等,都要按规定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凡未事先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或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者均以旷课论处。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每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

 二、请假

1、请假范围:

 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

2、请假类别:

 (1)病假: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必须持校医务室(学生在校外生病应持乡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在当天内到医务室补办证明,或在辅导员(班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

 (2)事假:学生因直系亲属重病、死亡、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本人离校前往处理,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凡受学校、处室、或班级委托办理公事而不能参与考勤范围的活动者,可根据学校、处室负责人和辅导员(班主任)的签字请公假。

3、请假程序:

 (1)请假:凡请病、事、公假先到辅导员(班主任)处领取请假单,将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填写清楚,按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将请假单交班长考勤。若在实习,应在主管考勤的实习教师处办理请假手续。同时,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能休息或离校。

 (2)销假:凡假满后要及时到班长和辅导员(班主任)处销假。

 (3)续假:假期满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续假时,须及时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其手续与请假相同。凡假期己满未按时返校,又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而未被批准者,应作无故旷课处理。

4、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必要时应附证明(病假应由校医院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请假2-5天由系(部)领导批准;请假6天以上(含6天)或特殊情况由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请假期间如在实习周、课程设计周、单元制课程等集中教学阶段时,还须经任课教师同意。

 (2)学生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而休假的,按旷课处理。

 (3)学生病、事假条(不论请假时间长短)由系(部)集中保管。

 (4)因病请假须附有医院证明或家长签字,弄虚作假者按旷课计。

 (5)公、事假均须提前请假,否则按旷课计。

 (6)节假日前后的病、事假,不论长短,一律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考勤范围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两操、考试、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均属考勤范围(晚自习不考勤,但应在教室、阅览室、寝室学习,由系(部)进行检查。

 四、考勤手续

 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上课时,班长必须向任课教师报告出勤和缺勤人数,并作好登记。任课教师将学生出勤情况填入教学日志供教务处、学生处检查、核实;自习、实习、两操、考试、设计、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大小集会等,班长均要进行考勤,并在学生处发给的考勤表上如实地填写当时的出勤情况,每周在附上病、事假证明及请假单送班主任审阅后,在下周一交系(部)统计造册备用。

 五、处分办法:

 (1)对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约束,规定如下:旷课10学时(实践性环节2天)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旷课11-30学时(实践性环节2-6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1-50学时(实践性环节6-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1学时(实践性环节10天)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当学期内因旷课受到处理的学生,继续旷课进行再次处理时,应连同以前旷课合并计算。

 (3)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的作旷课一次处理;不满15分钟的,三次作旷课一次计算。

 (4)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不得参评本学年度三好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实习生管理条例


 一、实习是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学生应当重视实习、珍惜实习,通过实习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技能、社会交往能力等素质。

 二、实习学生应当认真完成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刻苦钻研、勤思巧学,向实践学习,认真记实习日记,按时完成实习作业,撰写实习报告和小结,努力取得优异的实习成绩。

 三、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实习纪律,服从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违纪者按实习单位规定处罚。返校后学院视情节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四、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制订的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虚心向实习单位师傅、指导人员学习,服从实习单位安排,努力协助指导老师为实习单位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努力维系学院与实习单位的良好关系。

 六、学院对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依据实习学生对学院和实习单位有关规定的遵守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文明教室规则


 教室是学校教书育人的重要环境之一,是学生活动时间最长的地方,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搞好教室管理,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需要全校师生共同努力,现制定教室文明规则如下:

1、教室是文明、高雅的学习场所,凡进入教室学习的师生,必须遵守学校及教室的各项规定。

2、教室内不准吸烟、打牌、啤酒、吃带皮核的食物。

3、教室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4、不准在教室的墙壁、桌椅、门窗、黑板上乱写、乱刻、乱画。

5、不准在教室内高声喧哗,打架斗殴,影响他人学习。

6、教室内一切财产不得随便挪动及损坏。

7、教室内不准出现男女搂抱等不文明行为。

8、不准在教室使用明火。

9、严禁在教室过夜。

10、需要在教室召开班会、座谈会、联欢会的班级,需要系级以上证明,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私自使用。

11、未经允许,非本校学生和其他闲杂人员不准进入教室。


文明班级评比条例


 一、能认真制定创建“文明班级”的活动计划,创建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效果明显。

 二、班主任能尽心尽职,全面指导和关心学生学习、工作、和生活,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班级管理工作。

 三、有一支素质良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经常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在各方面成为表率。

 四、班级形成一个关心政治、思想上进、热爱集体,遵守纪律,勤奋学习,朝气蓬勃的良好班风。在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成绩显著。

 五、班级学风端正,学习气氛浓,上课出勤率达98%以上,作业上交率达98%以上。考风考纪好,考试无人作弊。

 六、有健康的班级舆论,能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舆论和不良影响,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较强。

 七、全班同学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班级各项常规检查评比中名列前茅,无违纪行为、无重大事故,学生无记过以上处分。

 八、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文明宿舍率名列前茅,无不合格宿舍。

 九、文明班级每学年评比一次,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5%,每学年结束时,由各系按评比标准向学生处推荐文明班级候选名单。由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比。

 十、学校对评定的文明班级颁发奖状,并给予一定奖励金额为300元。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诸方面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使学生成为有用人才,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院录取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期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评发奖学金。具体条件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严格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专业思想巩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

3、自觉锻炼身体,主动参加文体活动。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评发该学期的奖学金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2、受任何一级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包括有处分未撤消者)

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无故破坏公物或破坏公共秩序者;

4、严重违反校纪者(如打架、偷窃、赌博、旷课3天以上等);

5、有一门课不及格者(包括考查课)


第二章  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


第四条  享受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每学期奖金金额为500元。

第五条  享受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人数的4%,每学期奖金金额为400元。

第六条  享受三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人数的6%,每学期奖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按照积分法评定,以每学期积分为依据,依学习成绩评定享受等级。

第八条  学生学期积分是指学生学期综合测评分,满分100

 学生学期综合测评分=学生学期学习成绩分+学期体育分+学期综合表现分

第九条  学生学期学习成绩分=学期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分*70%

 所有课程指考试课、考查课和技能课,不含体育课

 考试课以实际成绩计,考查课计分办法(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

第十条  学生学期体育分=学期体育成绩*5%

第十一条  学生学期综合表现分为25分。分别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处进行考核。

 其中辅导员(班主任)打15分,主要依据《学生操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打出操行考核分*15%;学生处打10分,主要依据学校有关检查进行打分。

第十二条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除总积分名列前茅外,考试课平均成绩必须在85分以上,考查课各科必须达良好以上,体育课在70分以上。

第十三条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考试课平均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考查课各科必须达到中等,体育在70分以上。

第十四条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考试课平均成绩必须在75分以上,考查课各科必须达中等,体育课在70分以上。


第四章  评比程序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比由学生处负责、由各系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各班奖学金评比小组进行评比。

第十六条  有资格参加评比的学生首先填写《奖学金评定表》,由各班级奖学金评比小组进行初评,再经辅导员(班主任)复评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七条  学生处审核后,最后报院领导批准,将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工处。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在校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达到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为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一)学年内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

 (二)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党纪、团纪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年内受到两次(含两次)通报批评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

 学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系部的实际情况,下达各系部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系部评审

 系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国家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填写《国家奖学金评审表》,在本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学校学生处,并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第十一条  学校审定、公示、上报

 学生处审核后,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于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系,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应当达到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标准;

 (六)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为优。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开支,分三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困难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一等、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求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为优;申请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求各科考试没有不及格成绩,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为良以上。申请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求学生在校内期间遵章守纪,无违反校纪校规的现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一)学年内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

 (二)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党纪、团纪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年内受到两次(含两次)通报批评的;

 (三)不积极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和学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部奖助学金名额。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者《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系部评审

 系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初步确定获得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汇总表》、《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审定、公示、上报

 (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于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困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学保障机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开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各部门要重视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倡导,大力支持,精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其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院团委协助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2、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3、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4、把严格管理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5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六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活动,须在院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招聘。

第七条学校已设立院勤工助学基金,其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教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属普通高校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用)执行。

第八条  大学生在学期间不能成为领取工商执照的工商业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不得擅自参与社会上各种营销、传销活动。

第九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推荐、学校同意,并签定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凡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用临时工时,对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应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对相应的劳动岗位提出质量标准,定期检查学生的劳动定额和质量标准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并禁止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工作。

第十五条  对符合参加勤工助学条件者,不愿意从事勤工助学劳动,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而被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者,取消其接受资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14小时。

第十七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目前每小时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0元。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评比一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也可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爱护公物;

2、遵纪守法,服从统一管理,工作责任心强,考核成绩优秀;

3、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困难学生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学工处的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和上级政策,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报送本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2、协助校财务处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根据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向贷款银行集中报送经审核的学生贷款申请。

3、为贷款学生提供介绍人。

4、负责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5、建立全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保管各种信息资料。

6、根据贷款银行核准的贷款金额确定学生贷款名单。

7、协助贷款银行做好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催收工作。

8、及时统计并向贷款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和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9、办理学校及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条  财务处的职责

1、负责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并与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2、定期向各系通报欠费学生的情况。

3、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的发放工作。

4、办理学校及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条  各系的工作职责

1、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贷款银行的要求,对本系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2、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供见证人。

3、建立本系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保管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处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4、协助做好贷款的发放、回收和催收工作。

5、对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加强信用教育,并监督国家助学贷款的合理使用。

6、及时向学生处提供享受助学贷款学生离校时的去向(包括就业、升学、转校、出国、退学等)。

7、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助学贷款的工作事宜。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手续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较好,无不良信用的行为。

3、努力学习,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承诺向贷款银行提供在校学习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按期还清贷款。

6、学校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提供贷款或终止贷款:

1、贷款期间因学习态度不认真,成绩较差,按规定需要跟班试读者。

2、在校期间有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3、生活上奢侈浪费者。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手续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人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XX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学籍证明、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3)本人学习成绩及复印件。

 (4)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5)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2、介绍人、见证人核实借款人的情况后,须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xx银行助学贷款申请书》中有关内容。见证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3、院学工处审核上述资料,编制《江苏财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及所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形成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报告,经学院审批后一并送至贷款银行。

4、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填写《中国XX银行南京分行助学贷款合同》,并签字盖章。

5、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在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辅导员、院系党政负责人等)。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第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补办相应的手续。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有效的通讯方式。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延续时间长的工作,学院相关部门及各系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对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上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使用国家助学贷款期间,如违反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学校协助贷款银行对借款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处,由各系(院)自行到财务处领取补助费。

第八条  定点医院是指连云港市的所有三级医院、部分二级乙等(专科医院)医院和距离学校最近的一些(以上医院均指公办医院,民办医院除外)。除此以外的其他医院均为非定点医院。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没有说明的特殊医疗或意外伤害补助,经医疗互助金管理小组和院务会研究可以补助的,采取特殊补助形式进行支出。

2、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学院原有的《学生医疗互助办法》自行取消。

3、本办法由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学生住宿行为,提高公寓服务质量,促进育人环境建设,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宿舍调配管理


第一条  学工处是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  学生住宿由学工处统一安排、调配,学生不准擅自进住及调整寝室。未经学工处同意,擅自进住及调房的同学,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由学工处统一安排住宿,并办理住宿卡。在办理住宿时,每人需交一寸相片一张,并填写住宿表格,由公寓管理站建立学生住宿档案。

第四条  学生寝室需调整,由学工处统一安排,原寝室的家具一律不准搬动,公寓管理站将派管理人员验收原寝室的家具、门窗和其他设备,如有丢失或人为破坏,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寝室调整后要重新核实并填写住宿表格。


第二章  家具设备管理


第五条  寝室的家具、设备使用和管理由寝室人员负责。如属自然损坏,学校负责维修或更换;如有丢失,照价赔偿;如属人为破坏,除了照价赔偿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寝室的家具、门窗和有关设备不准擅自拆卸,违者应在限期内把原物修复,否则将按破坏公物论处。

第七条寝室内的家具、门窗和有关设备因使用、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当事人没有主动承认错误,且寝室成员有互相包庇的情况,家具、门窗和有关设备的损失将由宿舍全体人员共同负担其经济赔偿,并每人给予同样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安全管理


第九条  每个住宿区学生公寓楼设有学生公寓管理员值班室,配备公寓管理人员,负责公寓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非本区的学生、外来人员,要进入学生公寓区,必须在公寓管理值班室办理来访登记手续,经管理人员同意后后方可进入。教师和学院工作人员进入学生公寓要自觉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访情况,登记,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男、女学生不准进入对方寝室。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严禁留宿外人(包括本校其他寝室的同学),特别禁止留宿异性。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寓的作息时间,宿舍大门的上锁时间是: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130关门;星期五、六晚上2200关门。凡超过关门时间回寝室的,一律按晚归论处。爬墙、爬铁门或夜不归宿者,将按我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习时间(包括上课和晚修时间)、午休时间(中午1220—1320,夏令时12:20—13:50)、晚上就寝时间,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妨碍同学休息的活动。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寝室内使用电脑,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使用自备电脑及校园网入网管理规定》。规范使用电脑的时间和使用电脑的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互联网使用法规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公寓区内,严禁存放有毒、易燃物品及燃放鞭炮、焰火等,严禁在公寓进行各种营销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内搓麻将、赌博、酗酒,不准喧哗起哄、往楼下砸东西。

第十八条  不准在公寓区内打排球、篮球、足球等,违者没收其器具,造成财物损坏的照价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新生寝室安排后,寝室钥匙由公寓管理部门统一配备,每人一把,并办理钥匙领用手续。经学工处调整住房的同学必须按时退还原寝室钥匙,再办理新寝室钥匙领用手续;毕业生交回钥匙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本寝室钥匙不准转借他人,钥匙丢失必须向管理人员汇报,不准擅自配置钥匙。凡发现非本寝室人员持有本寝室钥匙时,将追究钥匙流失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做好公寓安全防范工作,将公寓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自己的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妥善保管,不要随处乱放。离开寝室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避免东西被盗。

第二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寝室里的行李和生活用品,由公寓管理站指定地方统一存放保管,自行存放行李,造成丢失的后果自负。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地节水节电,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等浪费现象,养成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寝室实行定量定时供电,公寓管理中心按各寝室常用电器的额定功率和照明时间,每月免费提供一定数值的电量,超出部分由寝室成员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缴纳超额电费,不按时缴纳者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用电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寝室内的电器及家具等设施需要维修时,可以到本公寓楼门卫值班室填写报修单。寝室内的电器(包括零、部件)丢失应当按价赔偿。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负责寝室内的卫生清扫;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天应当对寝室卫生进行随时清扫、保洁,每周应当进行一次寝室卫生大清扫,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寝室地面干净,室内无垃圾、易拉罐、饮料瓶等废品堆放;

2.床面平整,被褥等床上用品叠放整齐、标准一致;

3.桌凳清洁,桌面、桌内、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4.窗台、暖气片清洁,无杂物堆放,窗玻璃干净;

5.洗漱用品、暖瓶摆放整齐美观、标准一致;

6.门及门上玻璃干净,无尘土、灰网等;

7.灯具干净明亮,无尘土、灰网等;

8.墙壁干净、无灰网,衣、帽等物品挂放整齐、美观;

9.室内装饰整体布局整齐、美观、健康、文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寝室卫生实行日常检查和大检查制度,日常检查每天随时进行,大检查每周至少一次,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系部和学生处。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包括家住在本市内的),必须按《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因学习需要要求在学生寝室里安装使用计算机的,必须遵照学院计算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三十一条  每间(套)寝室选举舍长一名,负责本寝室的纪律、安全、卫生、物品摆放及轮值制度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院文明宿舍每学期检查评选一次,操作办法按《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宿舍评比办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同学,必须配合学校有关执勤人员和公寓管理人员做好违纪登记工作,凡弄虚作假或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系()学生寝室的管理工作,各系()要指定专人协助物业管理部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生活指南


一、开学

 (一)新生报到

 新生凭入学通知书报到,交纳有关证件和费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进行新生入学体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其他学生报到    

 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以班级为单位交纳有关费用、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开学准备工作   

1、领取教材、添置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打扫宿舍、教室、和包干区卫生,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    

2、召开班干部会议,研究、制定班级学期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团工作计划)。    

三、新生军训

1、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和军事技能训练。

2、在军训中要严格遵守军训条例,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一切行动听指挥,并参加军训考核、国防理论知识考核和内务整理考核,写好军训总结。

3、评定军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放荣誉证书。

四、一日常规

 (一)起床和早锻炼

1、按时起床,起床后按宿舍管理要求,做好宿舍和个人卫生。

2、按时参加早操或晨跑,要求集合时做到静、快、齐,做操时精神饱满、动作整齐有力。

 (二)升国旗仪式

 升旗时要面向国旗,原地肃立,唱国歌。

 (三)上课和下课

1、上课时,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脱帽行注目礼,作好上课准备。

2、上课时,全体学生起立,向教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3、因故迟到,应向教师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4、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

5、在教室内不得打闹喧哗,不吃零食,不乱扔杂物,保持教室清洁。

6、实验课前做好预习,实验时遵守实验室制度,按实验操作程序进行,爱惜实验器材,做好实验记录,实验后填好实验报告。

7、遵守实习制度,做好实习日记,写好实习报告,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注意交通安全和人生安全。实习结束,应做好实习总结。

 (四)课余活动

 1、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培养和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学好本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第二专业或其他各种的技能学习。

2、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看黄色书刊和录相、不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酒吧和音乐茶座,男女生之间文明交友。

 (五)自习课

1、按学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凡需上自习课的学生,自习课一律在规定的教室或场所进行,因故不能参加时,须按正课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2、自习时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进行娱乐活动。

 (六)就餐

1、学生要文明就餐,依次排队购买饭菜,服从值勤人员管理。

2、爱惜粮食,节约水电,不乱倒饭菜,保持食堂整洁。

3、注意个人饮食卫生,为确保学生的饮食卫生,要求学生在院内食堂就餐,

 (七)就寝

1、学生须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按时就寝。

2、未经许可不得在外留宿或留他人在学校宿舍住宿。

3、学生在宿舍内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不得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五、集体活动   

1、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学习时要认真作好笔记,踊跃发言。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文化修养。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活动时须遵守纪律,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3、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学习时要理论联系实际,要将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思想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

4、积极参加学先进活动,要以先进人物的思想和精神为榜样,树立崇高的理想,刻苦学习,为师生服务,为人民服务。

5、积极参加美育和劳育的实践活动,培养健康的审美观点和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成果的劳动观念。

6、参加学校集会、观看演出和比赛,要整队入场,遵守会场秩序,不吹口哨,不鼓倒掌,不喝倒彩。

六、着装和风纪

1、保持服装整洁,不得卷裤管、歪戴帽、敞怀披衣,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楼、办公室等公共场所。

2、仪表端庄、大方,打扮得体。不戴首饰,头发干净整洁,不染发不化浓妆。

3、自觉佩戴校徽、校牌,主动接受学院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的着装和风纪检查。

七、举止和礼节

1、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虚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乐于帮助残疾人。

2、讲究文明卫生,勤洗澡、勤换衣,不随地吐痰,不向楼下倒水、扔垃圾,保持宿舍和教室的卫生和整洁,争创“文明宿舍”。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乘车主动购票刷卡,不抢座位,主动为老弱病残幼让座。

4、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不乱涂乱写,不折技摘花。

5、树立高尚的思想品德,未经许可不动用他人的钱财物品,不私拆他人信件,不翻阅他人日记,做到拾金不昧,进入他人的房间要主动敲门。

6、尊重父母教导,体贴长辈,经常向父母汇报在院学习、生活等情况。

7、同学之间相互尊重,正常交往,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同学,发生矛盾时要多谦让和多做自我批评。

8、尊敬师长,遇见教师要主动问好,进入教师办公室先报告或敲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师长进学生宿舍,学生应起立以示欢迎。

9、维护学生利益,爱护学校荣誉,不做任何有损学校名誉的事,对来宾要以礼相待。

八、遵纪守法

1、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2、懂法守法,主持正义,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现象和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违法犯罪行为敢于斗争。

3、勇于创先,严于律己,积极向团、党组织靠拢。

九、复习和考试

 认真做好复习,遵守考场纪律,杜绝作弊。

十、寒暑假和毕业离校

1、放假前,应认真做好教室、宿舍、和包干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移交财产,关锁门窗。

2、在假期中认真看书学习,关心国内外大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家务劳动;认真撰写调查报告,保质保量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

3、在假期中充分利用时间,做好继续深造的复习迎考工作,不断提高学历层次。

4、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做到文明离校。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安全应急预案


 为保证我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环境,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知识和能力,为了使大学生通过安全教育,在态度上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意识,树立积极正确的安全观,把安全问题与个人发展和国家需要、社会发展相结合,为构筑平安人生主动付出积极的努力;在知识上掌握与安全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安全问题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安全问题的社会、院园环境;了解安全信息、相关的安全问题分类知识以及安全保障的基本知识;在技能上掌握安全防范技能、安全信息搜索与安全管理技能,掌握以安全为前提的自我保护技能、沟通技能、问题解决技能等。学院结合《大学生安全实用知识》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急事件处理领导机构


 应急事件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左文兵

 副组长: 王光法 张志华

 成  员:各系(院)书记、院长


第二章  应急预案细则


一、防火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措施)。

 (一)严格控制在生活区和教学区内随意使用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二)公寓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煤油灯、蜡烛等)。

 (三)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电火炉、电热毯等。

 (四)严禁在校园内随意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在校园内随意焚烧废纸、树枝、树叶等。

 (六)学生凉晒的衣服必须在指定地点。

 (1)遇到火灾,首先由第一发现人呼叫救火,应立即打开所有大门、切断电源、打开应急灯,组织学生疏散。

 (2)拨打ll9火警请求援助。同时设法扑灭火源,扑火方式用灭火器,水或湿的物品扑救,若是电器着火必须先切断电源。

 (3)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救火并及时向值班老师和系领导报告,请求帮助。值班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注意在救火过程中保护自身安全,使用防火设施时方法要正确,以免受伤。

二、用电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一)组织对学生及辅导员老师进行用电安全知识辅导。

 (二)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烫斗、电吹风、电炉、电水壶、电热毯等。

 (三)学生不得在公寓内私自拆、卸电器及开关、插座等。

 (四)学生不得擅自从插座内引出电源接入其它用电器。

 (五)组织学生进行用电安全防范知识竞赛。

 (六)定期检测宿舍区触电保护器是否正常工作。

2、应急预案

 (一)遇有突发性触电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包括总电源)。

 (二)遇有紧急情况立即用绝缘棒或非导电棒、棍击打,将触电人员与电源脱离,(不得用手拉触电人员。)

 (三)对触电受伤人员视情形及时组织自救或他救,必要时拨打120急救中心求援。

 (四)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以便组织施救。

 (五)排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三、食品卫生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一)请校医务人员对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辅导。

 (二)教育学生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不购买和食用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无出厂日期)

 (三)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一日三餐的用餐习惯,不挑食,少吃零食。

 (四)辅导员老师定期督促学生清理宿舍内自带自购的剩余食品,防止学生误食过期、霉变的食品。

2、应急预案

 (一)发现有呕吐腹胀、腹泻等症状,立即送往医务室诊疗。

 (二)一旦发生三人以上同时出现腹胀、腹泻等症状,立即向系或学院领导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意外。

 (三)发生上述第二条款情况,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共同研究对策。

 (四)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四、睡高床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一)教育学生早晚上、下爬梯必须做到手握爬梯脚踏实地、慢中求稳。

 (二)要求学生睡觉时一律睡在离护拦近的一头,以防坠床。

 (三)严禁学生在高床上搞笑打闹,以防不测。

 (四)严禁学生从高床往下跳。

 (五)组织专人定期检查护拦及爬梯是否松散,及时维护。

2、应急预案

 (一)一旦发生学生爬床跌倒或坠床事故,立即向系或学院领导报告。

 (二)发生学生爬床跌倒或坠床事故,辅导员老师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学生是否受伤,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发生学生坠床伤,情严重的视其受伤部位,妥善护送至校医务室或医院诊治。

 (四)分析事故原因及时作出处理。

五、体育课及体育活动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一)要求体育老师牢固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学生上课及活动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二)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必须充分做好准备活动后实施新的活动项目。

 (三)按规定学生跳箱、跳马、长跑等课程项目必须事先做好防护工作。

 (四)高温时段学生体育课因地制宜,或安排到室内,以防学生中暑。

2、应急预案

 (一)遇有学生发生晕倒、抽搐等中暑症状,立即将其送往校医务室救治。

 (二)遇有学生四肢无力、面色苍白等症状,立即将其安置阴凉通风处,并给予补充水份。

 (三)发生上述第一、第二条款情况立即向学院领导报告。

 (四)分析原因,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六、教室及宿舍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一)教育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拥挤,不推人。

 (二)学生在教学区或生活区,不得在走廊内打闹,不得撞击玻璃栏板或攀爬走廊护拦,以免发生坠楼事故。

 (三)严格禁止学生攀爬教室窗台。

 (四)要求学生在教室活动或打扫卫生时避免碰撞教室内的多媒体设施。

 (五)定期检查教室及宿舍内各种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应急预案

 (一)遇有发生安全伤害事故,伤情严重的立即送往校医务室诊治。

 (二)一旦发生学生安全伤害事故,立即向学院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七、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

1、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方。

2、及时速抢救伤者,将事故信息报告教育局,并报119120请求援助。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八、预防与控制传染病应急预案

1、我院学生或教师一旦出现非典、禽流感、风疹、流脑、麻疹、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并向学院请假,不得带病上学、上班。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回院上课、上班;

2、学生或教师在院内出现传染病,及时组建处理病情的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成员的统一安排下,要求传染病者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到学院隔离室休息,并由学院安全管理人员或医务室老师立即通知医院,需转医院治疗的立即转医院。学生出现传染病症状的辅导员立即通知其家长,由家长陪同去医院,家长不能到院的,由辅导员老师护送去医院(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如果是本院教师出现传染病,也要求戴防护口罩、手套,由医生初步检查后,是传染病立即转医院并通知其家属,家属不能到院的由学院老师护送去医院(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3、在院内发现传染病的学生或教师,学院应急小组领导立即亲临现场指挥,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学院隔离室进行隔离观察,并由学院安全管理人员或医务室老师马上打“ 120 ”电话,送定点医院诊治。

4、学院对传染病病人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

5、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6、学院师生中发现传染病人,立即上报疾控中心,并对病人作跟踪了解。

7、如传染病烈性感染,请示上级教育部门,决定是否实行全院停课。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学生使用自备电脑及校园网入网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风、班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规范我院学生使用自备电脑和校园网入网管理,遏止部分学生在学习时间沉溺于电脑游戏和网络等现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使用自备电脑和接入校园网,一律实行申报、登记和承诺制度。由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审查、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并颁发自备电脑使用许可证(在校期间有效)后,学院网络中心方可为其办理校园网络接入手续。

第二条  学生自备电脑,必须在醒目位置粘贴学生处统一编排的自备电脑使用许可证标签。

第三条  学生使用自备电脑,主要用于学习资料检索、专业学习、电脑技能训练等,每天2300后禁止使用自备电脑。周一到周五上课时间(所在班级有课)禁止使用电脑。

第四条  周末时间(周五1700至周日2300)允许学生自由使用自备电脑,但必须文明使用电脑和上网,不得影响其它同学的学习和休息。

第五条  禁止把自备电脑借给其他同学玩游戏和看碟片等。

第六条  学生因实习或专业学习需要,要求其他时间使用自备电脑的,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和系书记签字,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七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未履行申报、登记和承诺手续者,不得使用自备电脑和不得办理校园网入网手续。

第九条  已批准使用自备电脑和接入校园网络者,在学院、各系(院)、辅导员、宿管员、院自管会等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全院(系)通报批评,第三次则撤销其自备电脑使用许可证并直接中断已接入的校园网络:

1、周一至周五本班有课而滞留寝室使用电脑、上网、玩游戏、看碟片的;

2、每天2300以后使用电脑、上网、玩游戏、看碟片的;

3、观看色情碟片,登陆不健康网站、反动网站。

第十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学生,除不得使用自备电脑和不得办理校园网入网手续外,必要时,电脑由学院代管或责令其送回家,同时依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也是传播信息、交流思想、探讨问题、表现自我的重要领域,同时还是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的实践课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大学生的文明修养,推动我院学风和宿舍文明建设,提升宿舍文化品位,陶冶学生情操,营造健康、活泼、文明的生活氛围,丰富大学生宿舍文化生活,实现学生宿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学院每学年开展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文明宿舍”评比活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查办法

 宿舍检查分为宿舍管理员每天的常规检查、每月的定期检查。学生应积极参加宿舍文化建设、协助宿舍与晚自习的管理视其表现酌情获得附加分。

1、宿舍检查主要分行为规范、宿舍卫生和内务整理三项。

常规检查1)行为规范40分、(2)宿舍卫生30分、(3)内务整理30分;

定期检查1)宿舍检查50分、(2)内务整理50分。

2、宿舍每月的检查得分统计办法:

 总分=常规检查×50%+定期检查×50%

3、宿舍检查的具体安排:

 (1)常规检查:学工处委托宿管员每天进行;

 (2)定期检查:学工处组织有关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二、计分细则

1、行为规范:

 (1)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处分,每人/次扣5分;

 (2)私自调换房间、门锁,每人/次扣5分;

 (3)在宿舍楼内或寝室内抽烟、使用明火,每人/次扣8分,在寝室内发现烟头,如责任不明,寝室里每人/次扣2分;

 (4)在寝室内喝酒或在宿舍区外喝酒后回宿舍呕吐的,每人/次扣5分;在宿舍内发现酒瓶,每人/次扣2分;

 (5)在宿舍内喧哗、打闹或在宿舍区内追逐嬉闹,每人/次扣2分;(6)向走廊、阳台、窗外泼水、抛扔杂物,每人/次扣5分;

 (7)未经允许带客进入宿舍他人宿舍,每人/次扣5分;

 (8)翻越围墙、大门、窗户进出,每人/次扣5分;

 (9)破坏宿舍区公物、设施,除加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2—10分;

 (10)不配合宿管员检查、管理、除责令纠正外,每人/次扣10分。

2、宿舍卫生:  

 (1)地面干净,无碎、痰迹、瓜皮果核;乱扔的每次扣5分;(2)墙壁、门板无脚印、蜘蛛网,发现有每次扣2分;

 (3)墙壁、门板无污损、乱画、乱贴现象,违者每次扣2分;

 (4)宿舍卫生及时打扫,垃圾倒在指定位置,不及时或没倒在指定位置,每次扣5分;

 (5)宿舍内无脏衣、脏鞋袜胡乱堆放‘发现指出后不改,每次扣4分;

 (6)宿舍内清洁卫生,无异味、怪味,存在异味视程度扣4—8分;

 (7)卫生间轮值按时,按要求打扫,未按时打扫每次扣4分;

3、内务整理:

 (1)宿舍应每天安排卫生值日人员,没有张贴值日表的扣2分;(2)衣服、被子干净、整洁,摆放适当;起床后被子未叠,鞋袜乱放的扣3分;

 (3)房间、床架周围乱挂衣物的扣2分;

 (4)未按要求张贴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扣3分。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6—15分,并取消参加“文明宿舍”等活动的评选资格;无故不参加住宿生的有关会议扣5分;

4、附加分:

 (1)宿舍布置整洁美观,格调高雅,寝室人员每人酌情加1—3分,寝室长加5分;

 (2)在学校组织的各项宿舍评比活动中荣获“文明宿舍”称号的寝室,每个人加4分;

 (3)积极举报外来不轨人员或违规学生,每人次加3分;

 (4)积极参加晚自习与宿舍管理,工作突出受到表彰的,加2分;

 (5)其他好人好事、志愿者活动需要加分的由宿管办自行决定。

三、评比与奖惩

1、每季度评比一次,凡总分前几名者评为“文明宿舍”,连续评为“文明宿舍”学期发给适当的奖励。

2、文明卫生工作做得较差的宿舍,经教育无改进发给警示黄牌,贴在宿舍门上。

基本要求:

 (1)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各项宿舍文明建设活动,认真履行住宿生义务,学业成绩良好,基本无补考现象。

 (2)在生活中,能体现出一名现代大学生的良好素质,以自己的文明形象在住宿生中起到表率作用。

 (3)遵章守纪,宿舍成员中没有因违反学院规定和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受警告以上的处分。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现就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大专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

2、如有特殊原因,(1、家庭所在地为花果山、猴嘴,有条件在家中居住的;2、因病(肺结核、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或神经衰弱等)须改善住宿条件的(提供医院证明);)需申请校外住宿,必须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获学校批准后,方可到校外住宿。凡是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住宿的学生,一经查实,将根据《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学校对学生申请校外住宿,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不允许学生到校外住宿,仅在学生因身体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在集体宿舍居住时,方可酌情考虑。

4、凡申请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填写《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提供房源证明(住家里者须提供房产证明;租房居住者提供租房契约(出租屋须有派出所的出租许可证);寄住亲戚家者要有亲戚担保意见、亲戚的户口复印件等;和住宿地派出所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递交所在系(院)审核,系(院)初审合格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5、申请校外住宿手续每学年办理一次。每年的415日—430日为申请期,每年的510日—520日为学校审批期。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6、凡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得到学校批准后,方可到校外办理租房等事宜,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本人负责。

7、申请校外住宿获学校批准者,校内床位一律不再保留。已批准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于放暑假前一周内(6月底)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原住宿舍。

8、严禁学生中途擅自返回校内住宿,如确有困难需回校住宿者,必须提前10日向所在系(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空余床位情况适当安排,并补收住宿费(不满一学期按一学期计、超过一学期按一学年计)

9、凡因居住校外,联系不便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在校外住宿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学生本人解决。

10、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学生工作处,自201791日起实施。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率,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要在国家、江苏省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毕业生的相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在分管盐领导的指导下,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指导各系开展工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把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推上新的台阶、新的水平。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基本原则,全心全意地为毕业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学院的社会声誉,影响到学院的招生,进而影响到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因此,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已经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现实作用。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职责。

1、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广泛宣传上级部门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和政策。

2、负责按规定统计上报全院毕业生资源信息,每年都编制《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信息》。

3、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进校园召开毕业生小型供需洽谈会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4、指导各系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和校友创业报告会,对毕业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

5、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举办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政策教育和艰苦创业教育,

6、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协调,做好具体的派遣事宜。

7、统计我院每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开展有关毕业生工作的改革研究和经验总结,进行有关毕业生质量的跟踪调查与研究,为学院的招生、学科建设和专业调整提供决策参考。

8、负责组织安排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等事宜,负责筹备举办每年二次的大型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9、负责做好我院优秀毕业生、特困生就业推荐工作。

10、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网站的维护、管理,及时的收集、发布信息。

11、及时转递毕业生档案,负责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

12、总结当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撰写、上报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六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

 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各系来说是整个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就业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作用已日益凸现。

1、根据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安排,宣传上级的有关政策,宣传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操作办法。成立由系党政领导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小组。

2、制定本系学生就业指导计划,并开展形式多样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3、充分利用本系的人力资源,广泛收集有关用人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组织开展小型供需洽谈会。

4、配合学院根据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和“双向选择”的情况编制派遣方案。

5、对毕业生进行纪律、安全和文明离校教育并指导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6、按有关要求及时统计、审核、上报毕业生资源信息。

7、认真负责地进行毕业生资格的审定,实事求是地写好推荐毕业生的评语。

8、根据档案工作要求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9、开展毕业生跟踪调研,拟写毕业生就业调查报告。

10、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


第七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根据上级统一的部署来具体实施。  

 收集发布用人信息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毕业生资格审查办理档案户口的迁移、派遣、留存、接收、 改派等。

第九条  毕业就业工作的时间安排,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一般在每年的11月份开始集中进行。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十条  毕业生签定协议一般应有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交系就业指导小组备案后,统一交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四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鉴定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工作是学院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规划职业生涯、调整就业心态,了解国家的毕业政策、方针,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障学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重点是对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创业教育。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要贯穿于大学三、四年教育过程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努力做到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能施展自己才华的地方去。

第十五条  毕业生登记表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发放。各系要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实,实事求是地做好毕业生的鉴定工作。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供需洽谈会的组织


第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进行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全院性毕业生就业供需洽谈会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系也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小型的毕业生就业供需洽谈会。

第十七条  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上级就业政策指导下开展,时间应安排在每年的之后,利用节假日,或以不影响学院的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为原则。

第十八条  校内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会,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毕业生派遣工作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开展。

第二十条  毕业生改派按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要为毕业生派遣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各系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生源资料信息。根据文件精神开展毕业生派遣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毕业生系指我院计划内招生进学院的具有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毕业生离校暂行规定


1、为了做好毕业生的离校管理工作,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根据《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特作如下规定。

2、毕业生离校时要以健康的方式表达对学校、老师和同学的离别之情,要一如既往地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要把好的传统、好的作风留给母校,要做到文明离校。

3、毕业生离校时要按学校规定结清帐目、还清学校的一切物资,对损坏、遗失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同时毕业生的文明离校情况登记表将装入档案袋,一起寄送用人单位。

4、毕业生离校,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禁损坏公物、小偷小摸,严禁聚众闹事、蓄意破坏,如有违反,按《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严肃处理,并缓发毕业证书。同时,毕业生的“文明离校情况登记表”将装入档案一起寄送用人单位。

5、毕业生在整理行装时,严禁乱扔杂物,严禁在教室、宿舍及走廊内焚烧物品,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毕业生临行前,要把宿舍打扫干净,对不需要的物品,以系为单位集中回收,统一处理。

7、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注意防火、防盗,途中注意安全,做到安全离校。

8、本规定解释权在学工处。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例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每年开展评选“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活动。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评选领导小组,有一名校领导任组长,成员有学工处、教务处、团委、各系党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工处具体负责。

二、评选资格与条件

 (一)资格

 国家正式招收、普通在校学习满一年、达到优秀学生标准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政治立场观点错误者;

 (2)学年内受过院、系纪律处分者;

 (3)有不及格课程。

 (二)条件

1、“三好学生”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各种错误和不良影响,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严于律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向学校有关组织如实反映学生中的困难、问题、和动态;

 (3)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和集体活动,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出色;

 (4)学习勤奋、态度端正。平均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注:学习成绩以必修课和必选课计,考查课换算成100分制: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下同);

 (5)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个别受身体条件限制者例外)。

2、“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突出;

 (2)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开展工作,讲究工作方法;

 (3)全局观念强,能主动协助、配合其他干部工作,组织观念强,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威信高;

 (4)学习成绩优良;

 (5)现任学生干部或正常离任未超过半年者;

 (6)其它条件与“三好学生”相同。

3、“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基本条件;

 (2)学习成绩平均85分(含85分)以上;

 (3)在思想政治、道德情操、单科学术水平、社会工作、科研活动的一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表现者;

 (4)在各方面能给学生起表率作用。

三、评选时间及奖励办法

1.评选时间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原则在每年11月底以前完成。

2.奖励办法

 (1)凡获得荣誉称号者均发给荣誉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四、评选原则和步骤

1、评选原则

 (1)各系的评选工作由系党支部负责,严格对照条件进行评选,不得放宽条件。

 (2)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标兵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0.5%。

 三好学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分别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和学生干部总数5%。

2、评选步骤

 (1)由学生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推荐、辅导员(班主任)意见、系党支部审查、公示,评选情况报学工处。

 (2)由院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工作。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先进团支部评比条例


 为表彰全院成绩突出、深受团员青年拥护的团支部、团干部和优秀团员,并在全院范围内形成学习先进、争创先进的良好风气,充分发挥各基层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院团工作的发展和团员素质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对象

1、优秀团干部的评选对象:团总支(分团委)委员,团支委成员,院团委委员及有突出成绩的干事,各社团负责人等。

2、优秀团员:全院团员青年。

3、先进团组织的评选对象:各团支部。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1、认真组织和开展各类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丰富,注重实效,逐步建立并健全团员政治学习制度。

2、能较好地贯彻上级党组织、团组织的决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上级党组织、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班子健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在各支部中享有较高威信。

4、团支委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及时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现状和要求,积极做好后进青年的帮教工作,维护团员的正当权益。

5、支部活动能正常开展并有一定创新,工作成绩显著。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宣传、活动阵地,支部每月活动不少于一次,每次活动团员参加率达96%以上。

6、工作年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年终有总结,各项活动有原始资料,能认真做好《团支部工作手册》的记录。

7、支部全体团员无一人违法犯罪和受记过以上的处分。

8、团员发展、管理工作正常,手续完备;团员证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率达100%,按时收缴团费。

9、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二)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出色地完成上级党组织、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2、加强理论学习,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3、热爱团的工作,工作大胆、负责、勤恳、踏实,积极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有奉献精神,工作成绩显著,在团员中有较高威信。

4、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以身作则,能模范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学习刻苦,成绩良好,综合测评原则上在班级前1/2名(包括1/2),品德单项考评良好,学年内无旷课(操)处分记录。

 (三)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时事政治,不断加强理论学习。

2、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

3积极参加团的活动,模范履行团员义务,能较好地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4、综合测评在班级前1/4,品德单项考评良好,学年内无旷课(操)、处分、补考现象。

三、评选方法及奖励

1、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四月中旬开始评选,“五四”期间进行表彰。

2、优秀团员按团员数的3%由各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评选;优秀团干部的评比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团干部数的20%,由各系团总支(分团委)和院团委负责推荐评选;先进团支部评比的额定数原则上为全院团支部总数的20%以下,由各系团总支(分团委)推荐评选。

3、各类评比必须上报先进事迹材料,并有各系党支部的意见,最后由系团总支(分团委)汇总后报学工处和院团委联合审批。

4、奖励登记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四、附则

1、在各类评比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材料和其他不符合条例的,即取消该荣誉称号,所在组织要作出认真检查。

2、本办法由学工处和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