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堂学分评定办法(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16-10-13 浏览次数:3305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关于开展第二课堂

实施服务学习项目学分评定办法(试行)

20171025日修订)

根据为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深入推进服务学习项目,促进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切实做好依托PU平台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服务学分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服务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程序

第一条“服务学习项目”是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一门必修课程,计8个学分。学生参与服务学习项目活动可获得相应活动素质学分,素质学分与学分的换算关系为10个素质学分合1个学分。毕业前累计获得80个素质学分以上的,获得这8个学分。

第二条服务学习项目活动是指由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在常规课堂教学、实习、实验等以外所开展的有利于拓展学生素质的实践、课外学术研究、竞赛、讲座及各类活动。分为校园文化活动类、志愿服务类、社团活动类、寒暑期社会实践类、竞赛获奖类、岗位工作与技能水平类六大类。

第三条团委、教务处在第二学年结束时,统一对未修满服务学分的学生进行学业警告。学生在第三学年中,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通过参加各级各类活动补修满学分。学生毕业时,未修满服务学分者,缓发毕业证书,学生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持用人单位工作合格评价书冲抵学分。

第四条服务学分评定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以下简称PU)实施。全校各级团组织依托PU开展项目审核、活动组织、学生赋分等工作。

第五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情节恶劣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成绩以零分计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章 服务学分评定标准

校园文化活动类、志愿服务类活动素质学分由PU系统自动给予,社团活动类、寒暑期社会实践类、竞赛获奖类、岗位工作与技能水平类实践学时由学生在PU系统线上申请,提交材料,审核发放。每年4月、10PU系统实践学时申请功能开放,5月、11月公布审核结果。

第六条校园文化活动类

1PU系统中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主要指“人文社科”、“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体育竞技”等活动,学生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参与相关活动后获得规定数量的活动积分。

2、学生毕业前,校园文化活动类素质学分总分不得少于20分。

3、参与团委组织的市级活动计5学分/次,参与团委组织的校级活动计4学分/次,参与面向全校的系部活动及大型社团活动计3/次,参与系部内部小型活动及中型社团活动计2学分/次,参与班级活动及社团内部活动计1学分/次。参与社团常规授课课程,每次课不单独加学分,学期末根据出勤率统一计算,详见第八条。组织内部常规会议可用PU积分做召集,每次会议不单独加素质学分,学期末根据考勤及工作表现,统一对岗位工作进行素质学分赋分,参照第十一条。

4、特殊情况、重大活动分数依申请另算。活动工作人员及特殊贡献者可在活动中有1-3分的差异化加分,组织活动人数在30-50人加1学分,50-100人加2学分, 100人以上加3学分。如确有必要,工作人员组织者可另发起活动单独加分。

5、由于校园活动的活动时长次数存在差异,活动总时长累积每超过2小时额外加1学分,6学分封顶。

6、校内活动的观众、培训课程学员原则上不给学分,如活动需要可提供1-2积分召集组织。积累一定积分可以兑换小礼品。

第七条志愿服务类

1、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参加无偿献血等,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全程参与相关活动后可获得规定数量的素质学分。志愿服务类活动的参与者计分等级参照第六条。

2、学生毕业前,志愿服务类总学分不得少于20个。

第八条社团活动类

1、学生参加学生社团,一学期参与活动的出勤率达到80%以上,计5学分/社团学期。出勤率达到90%以上并有优秀作品呈现(作品含实物或节目)7学分/社团学期。

2、学生毕业前,社团活动类总学分不得少于10个。

第九条 寒暑期社会实践类

1、寒暑期自主参加实践、参加学校组织社会实践团队达两周且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总结或调研报告,分别计1015个素质学分。

2、寒暑期社会实践中个人获得校级、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另加5101214个素质学分;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分别为3567个素质学分。

3、寒暑期积极参加经团市委、团省委认定的重点社会实践团队,成员分别另加56个素质学分。

4、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并维持运行半年以上的,视同足额参加一次校级寒暑期社会实践,计15个素质学分。未工商注册的计12个素质学分。

5、学生毕业前,寒暑期社会实践类总学分不得少于10个。

第十条 竞赛获奖类

1、在系部艺术体育、创新创业、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6学分、4学分、3学分/次。

2、校级竞赛中获得证书奖励的,计6学分/次。获得校级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8学分、6学分、4学分/次。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3、在校期间各项竞赛中获市级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14108学分/次。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4、在省级及以上艺术、创新创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体育类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计181614学分/次。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5、在校期间各项比赛中获国家级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282218学分/次。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同一项目按所获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

6、学生在校期间举办省级及以上、市级、校内个人艺术作品展览或演出的,分别计18128个学分/次。

第十一条岗位工作与技能水平类

1、担任团支委、班委、系级学生组织干事、学生社团骨干计5学分/学期;校级学生组织干事计6学分/学期;团支书、班长、系级各部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计7学分/学期;系级副主席、校级各部负责人计8学分/学期;系主席、校主席团(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计10学分/学期;校团委副书记、校主席计12学分/学期。以上职位须经该职位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给予赋分认定。同一学期兼多职的,只按高职计算一项。

2、个人获得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10学分/次。个人获得上述类别的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的,分别计162030学分/次。

3、所在班团(社团)组织获得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当时负责人分别计10162030个学分/次,其他骨干成员减半。班团组织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组织人数的20%,社团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社团人数的10%

第三章附则

1、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参照相关标准进行。

2、本实施办法从2015级学生正式实施。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