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校社会实践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职学校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作为第二课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宗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青年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创新优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六条 所有学生都应积极参加各级团组织在寒暑假组织的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坚持勤工助学、社区服务;所有学生都要认真完成教学部门安排的见习实习任务,努力提高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学校同时利用其它时间(如各种纪念日、双休日)组织开展各种青年志愿者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系部成立社会实践活动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主任、学生秘书、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人组成,负责活动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表彰工作。 第八条 社会实践工作由校团委牵头组织,学工处对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要予以指导和宣传;共青团干部、辅导员要亲自组织带领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点,积极倡导新思想、新观念,努力提高落后地区的精神文明水平,学以致用,为地方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 第十一条 实践活动过程应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度,统一上报学校团委,校团委组织专家审批,并择优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论文,分团委组织评比,推荐优秀团队及个人报校团委予以表彰,重要实践成果在全校开展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进行交流推广。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老师带队。 第十五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机制,针对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效果,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并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第十六条 实践活动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领导,严格要求;遵纪守法,明礼诚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划拨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顺利进行。同时,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各学院分团委向校团委上交团队立项登记表(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成果的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校团委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的团(队),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冲账;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六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颁发“优秀组织奖”、“优秀实践团(队)奖”、“优秀指导教师奖”等奖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