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推广应用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的通知》(苏教助函〔2020〕11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2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学院以及班级,对提出申请各类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具有申请贫困资助的资格,未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在校贫困资助项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资质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按行政班设立,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由班主任(辅导员)指定,也可班级推选,要充分考虑男女生比例、成员所在寝室分布、班委、党员、团员学生所占比例,成员一般不包含参评同学;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不含房贷、车贷)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
(八)以上未提及的其他可认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认定等级
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时,应综合考虑认定依据,参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如家庭财产状况(如住房、历年家庭积蓄、投资等),政府对家庭的大额补贴,接受亲朋好友、乡邻、当地政府资助情况,购买的商业保险等。如果家庭所能筹集到的不需偿还资金可以满足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可以认定申请人为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特别困难。生活简朴, 量化指标最终得分≥170,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或因公牺牲警察或军人子女;
3.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4.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6.残联认定的残疾人;
7.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8.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未再婚,农村居民只以种田为业或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
9.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
10.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11.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者。
(二)比较困难。生活简朴,量化指标最终得分≥110,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只能从事轻微劳动,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学生学费)支出的;
3.来自艰苦边远地区或家处国家贫困县,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
4.家处城镇,父母双双下岗且以基本保障金维持生活;
5.家庭劳动力少,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1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6.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家庭因突发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而造成经济困难;
7.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未再婚,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8.残联认定的残疾人;
9.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
10.其他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且经学院核查认可的。
(三)一般困难。生活简朴, 量化指标最终得分≥70,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家处农村,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收入微薄,完成学业有困难;
2.家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
3.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不佳且需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4. 父母一方因客观原因下岗(失业),且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5.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在接受教育;
6.父亲或母亲因残疾、长期患病或年迈(超过60岁)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7.除父母外,其他家人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8.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未再婚,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9.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10.残联认定的残疾人;
11.其他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且经学院核查认可的。
如无特殊情况,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都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一项日常工作。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突发性的实际情况,认定工作分为集中认定与分散认定两种。每学年的9月份为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认定期,各学院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集中认定期后,其他时间突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仍可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散认定。当学年集中认定和分散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下一学年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在每学年结束前部署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生工作处在规定时间,全面、认真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9月30日之前网上申报。
2.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自愿原则,学生(含往年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首次申请学生)如有意向申请认定,均须在“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中的“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移动端)上进行申请,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的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年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3.班级评议小组评议。评议小组应通过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其在校的实际学习、生活、消费情况,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真核实。根据学生网上申请系统的量化指标得分情况,参考学生日常消费及其他能够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认真进行评议。重点核实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是否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大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进一步核实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职业、收入、健康状况、负债状况等所填信息是否属实,提出学生系统量化指标得分加减分建议。如对学生系统量化指标得分有修改的,要给出增减分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评议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陈述、互相比困。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时应公布学校助学办公室联系方式。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学生及家长复议请求的调查、核实和答复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全面审核本学院评议结果,重点审核系统反馈家庭类型有异议学生的证明材料、民主评议加减分建议是否合理,并将审核结果在尊重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应同时公布学院和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办公室电话。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师生仍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有异议,可继续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公示期满后,学院须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审核汇总表》、《家庭类型核实情况汇总表》、量化加减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并将认定学生的信息、分数和情况说明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5.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统计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分和信息档案,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工作处要接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审批。
6.公示与存档。学校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学院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学生网上申请资料按学年进行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普通同学平均水平的,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或电子产品(价值1500元以上可认定为高档移动通讯工具,别人赞助、赠送除外),购买或拥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
4.学生存在违法行为的;
5.学生存在违反校规校级行为且性质恶劣的;
6.其他经学院、班级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绿色通道”
为了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学校开辟贫困生认定“绿色通道”,具体安排说明如下:
1.申请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原因涉及学生个人或其家庭隐私,不便他人知晓,开展民主评议可能会伤害学生自尊心的认定申请对象。
2.认定程序。此类学生在提交认定申请时应主动向班主任(辅导员)作出说明,班主任(辅导员)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建议,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直接根据其家庭经济情况,确定其困难档次。其他程序不变。
3.保密备案。班主任(辅导员)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和不便他人知晓原因等隐私记录,并做好保密工作。隐私记录是参评各类资助的重要凭证,各学院及时将其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后续归档和保密工作。
4.公示、建档及上报程序不变,上报时备注“贫困生认定绿色通道”即可。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学生工作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有权立即取消该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取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情并附查实原始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各项工作接受校纪委全程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和班级资助档案。规范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各学院每学期至少约谈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了解其在校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情况,切实关心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成长,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帮扶工作。作为实施资助的重要依据,每年5月受助学生要向学院提交一份资助反馈材料,将一学年学习、生活、工作以及完成公益活动时数情况以总结形式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认定结束后,各学院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和名额进行统筹,科学制定资助计划,对学生学年的资助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做到保障性资助与发展性资助相结合、重点资助与全面资助相结合,切实有效地帮助每一个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落实发展型资助育人,聚焦学生全面发展,把扶困与扶智、扶志结合起来,从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向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拓展,将“资助”与“育人”协同推进。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指导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复查工作。学院线上线下相结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全覆盖。可以在寒暑假社会实践组建实践小分队到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中进行实地走访查看。突出政策宣传和教育关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遇与上级部门相关精神相悖的,以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为准;学校之前所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