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助函〔202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或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隶属学工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培养劳动观念,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勤工助学工作。
(二)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制度的制订、修改、公布、监督实施,统筹管理协调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调研测算勤工助学年度经费,申报勤工助学年度预算,根据国家规定拟定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审核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报酬结算流程及金额。
(四)负责收集汇总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需求,发布需求岗位,审核勤工助学学生申请,与用人单位共同选定勤工助学学生。
(五)负责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满意度,协调解决双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照相关制度与法律规定,维护用人单位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六)负责定期分析总结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的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负责发布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组织动员学生申请报名,审核学生资格条件,向学工处或用人单位推荐审核合格的勤工助学学生。
(三)负责加强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协助处理勤工助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用工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二)负责向学工处提出用人需求,明确用人条件、工作岗位等信息。
(三)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的劳动安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五)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考勤与考核,提供考核过程资料,按既定标准核算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办理酬金发放手续。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要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科研、学生、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岗位等为主,并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内容和强度应当适宜学生参加,不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正常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校按照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结合实际需要和资助计划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学工处原则上每学年末对全校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需求进行摸底,根据各部门申报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学年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计划。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可向学工处提出申报,学工处根据各部门的合理必要需求、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和资助计划等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核定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工部门支付,不再纳入学校校内学生资助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各部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合法、安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危作业;如果安排学生夜间值班、巡逻等工作,必须有教职工带班带队,并对学生安全负责。
第四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并得到合理保护。
第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做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事。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遵守勤工助学岗位各项工作要求,不违反工作流程和操作标准,不擅自携带、翻拍、传播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数据、信息等。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填写自身健康状况,不隐瞒与勤工助学岗位要求不符的情况。
(五)遵守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安全工作要求,保护自身安全。
第五章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按“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做好岗前培训、教育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用工部门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正式 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学生工作处将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各部门勤工助学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只有在教职工工作量满负荷的情况下方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在提交岗位申请时要写明目前工作人员数、工作内容、工作量等需要设岗的合理和充分理由,不得盲目设岗。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由所在二级学院推荐产生,用人部门不得自行指派学生或录用特定人员直接上岗。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设置和调整都需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招聘学生。严禁“先用人,后申请”。学校将根据用工部门的实际需要和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能够承担的范围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和数量。未经批准设立、增加的岗位,私自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其薪酬由用工部门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每学年末 5-6月份进行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与招聘,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每学年9月份进行(具体以当年实际认定时间为准),涉及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原则上每年9月份(含)以前的以上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为准,每年10 月份(含)以后的以下一学年的名单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综合表现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实效及在岗履职情况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酬金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酬金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六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每月600元人民币。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连云港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和校内临时岗位酬金标准可根据最新的有关规定要求和参照最新的连云港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学工处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适时动态调整。原则上校内临时岗位的月酬金不得超出校内固定岗位月酬金,超出部分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学校核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校学工处从校内学生资助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支持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工部门支付或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每一个月结算发放一次,用人单位根据既定标准和考核情况,提供考核过程材料,核算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并按要求制作酬金发放表,签字后交学工处办理酬金发放手续。
第七章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申请和聘用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意识;
(二)品行端正,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三)学有余力,并能够恰当处理勤工助学和学习的关系;
(四)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史;
(五)经学校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六)申报固定岗位者,需能保证连续上岗至少一个学期。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一)确定用人需求。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需求,填写勤工助学用人需求申请表(附件1),审批后交学工处汇总。
(二)组织学生报名。学工处根据用人需求表发布通知,各学院学生办组织本学院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并填写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附件2),学工处审核后反馈给用人需求部门;
(三)确定具体人员。用人需求部门根据报名信息择优筛选,确定勤工助学与劳动服务学生名单,并反馈给学工处备案,由学工处校内公布;
(五)岗位培训。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
(五)过程考核。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过程考核,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遵守工作纪律的学生及时通报学工处,共同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换人员;对优秀学生进行表扬。
(六)发放劳动酬金。用人单位根据既定标准和考核情况,提供考核过程材料,核算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并按要求制作酬金发放表,签字后交学工处办理酬金发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以一学期为限,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上岗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学工处审核备案。
第八章勤工助学学生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不可同时在校内多个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临时岗位除外)。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聘期间一学期有一门(含)课程以上不及格者,下学期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外出或生病等,须经用工部门准假;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学工处审核备案。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者,按自动退岗处理。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部门或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章 勤工助学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校内用工部门每年12月份向学工处报送本部门当年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工处和用工部门应适时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内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岗位数量直至取消设岗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相应部门根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对因学习压力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劝其暂停或终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工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苏财会院〔2020〕48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