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高水平高职院建设,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及参与学生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对评优评先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与奖励
第五条 评优评先奖项包括: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学生会(社团)先进集体、“一站式”学生社区先进集体、先进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社团指导老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会(社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区干部、优秀团干、学生会积极分子、优秀团员。
第六条 评优评先工作为每学期一次,评优评先奖项获得者获得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一)能认真制定创建“先进班级”的活动计划,创建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效果明显;
(二)班主任能尽心尽职,全面指导和关心学生学习、工作和生活,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班级管理工作;
(三)有一支素质良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经常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在各方面成为表率;
(四)班级形成一个关心政治、思想上进、热爱集体,遵守纪律,勤奋学习,朝气蓬勃的良好班风。在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成绩显著;
(五)班级学风端正,学习气氛浓厚。考风考纪好,考试无人作弊;
(六)有健康的班级舆论,能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舆论和不良影响,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较强;
(七)全班同学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班级各项常规检查评比中名列前茅,无违纪行为、无重大事故,学生无记过以上处分;
(八)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文明宿舍率名列前茅,无不合格宿舍;
(九)评选结果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15%,先进班级报学工处审核。
第八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认真组织和开展各类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丰富,注重实效,逐步建立并健全团员政治学习制度;
(二)能较好地贯彻上级党组织、团组织的决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上级党组织、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班子健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在各支部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团支委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及时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现状和要求,积极做好后进青年的帮教工作,维护团员的正当权益;
(五)支部活动能正常开展并有一定创新,工作成绩显著。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宣传、活动阵地,支部每月活动不少于一次,每次活动团员参加率达96%以上;
(六)工作年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年终有总结,各项活动有原始资料,能认真做好《团支部工作手册》的记录;
(七)支部全体团员无一人违法犯罪和受记过以上的处分;
(八)团员发展、管理工作正常,手续完备;团员证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率达100%,按时收缴团费;
(九)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十)评选结果不超过学院团支部总数的15%,先进团支部报团委审核。
第九条 学生会(社团)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学生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组织设置完整,工作制度健全、规范,能够按期换届,民主选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2.学生会班子能力强,业务精,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精神,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3.能够认真落实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部署,坚决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议;
4.工作求真务实,创新能力强,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学生工作和活动,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有成效。
5.以学生会下属各部门为单位评选,不超过部门总数的15%,学生会先进集体报团委、学工处审核。
(二)“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条件
1.社团成立满一年以上;
2.年度工作、单项活动计划、总结完备,能够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3.严格遵守《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接受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未有违规违纪情况;
4.社团内部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按时换届,财务收支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并聘请有指导教师;
5.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在校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
6.以在团委登记备案的社团为单位,不超过社团总数的15%,优秀学生社团报团委审核。
第十条 “一站式”学生社区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组织设置完整,工作制度健全、规范,能够按期换届,民主选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2.服务于广大同学,自身综合素质能力强,业务精,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精神,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3.能够认真落实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坚决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议;
4.工作求真务实,创新能力强,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学生工作和活动,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有成效。
5.以学生社区下属各部门为单位评选,不超过部门总数的15%,学生社区先进集体报学工处审核。
第十一条 先进班主任评选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班主任工作,为人师表,敬业奉献;
(二)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生活状况和班级活动状况,准确把握班级学生的思想动态;
(三)关心爱护学生,积极组织、参加班级活动,经常深入班级、宿舍,对学生在学习、生活和思想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能及时发现并经常给予正确指导和帮助。在学生出现意外或突发事件中工作到位、处置妥当,事迹突出;
(四)从事班主任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受到学生信赖和爱戴;
(五)所带班级团结向上,班集体和个人均有良好表现,无重大事故发生;
(六)所带班级学风优良,成绩突出;
(七)评选结果不超过学院班主任总数的20%。先进班主任报学工处审核。
第十二条 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师德师风优良,能够坚持“四个相统一”,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学生“四个引路人”;
(三)业务能力过硬,能够很好地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恪守职业规范。在专业化职业化成长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四)参与“一站式”学生社区辅导员工作室建设,育人实效突出,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特色、有亮点、有成绩;
(五)本人或指导(含教育、管理、服务)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创新创业比赛、文艺体育竞赛的;
(六)近两年辅导员工作年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七)评选结果不超过学院辅导员总数的20%。优秀辅导员报学工处审核。
第十三条 优秀社团指导老师评选条件
(一)所指导的社团成立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完备的社团章程,有完善的社团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度高,组织运行良好;
(二)坚持定期开展社团活动,为活跃校园文化、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做出应有的积极贡献,在校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所辅导的社团活动能够与校本课程开发相结合,制定有社团活动课程大纲,建立明确的社团活动目标体系和系统的活动规划,社团活动科学规范;
(四)以在团委登记备案的社团为单位,不超过社团指导老师总数的10%,优秀社团指导老师报团委审核。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各种错误和不良影响,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于律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向学校有关组织如实反映学生中的困难、问题和动态;
(三)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和集体活动,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出色;
(四)学习勤奋、态度端正。评选学期总分排名班级前20%且平均成绩在 75 分(含 75 分)以上(学习成绩以考试课计算,下同);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创新比赛成绩显著者优先;
(五)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个别受身体条件限制者例外);
(六)评选结果不超过全院学生总数的5%。三好学生报学工处审核。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工作突出;
(二)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开展工作,讲究工作方法;
(三)全局观念强,能主动协助、配合其他干部工作,组织观念强,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威信高;
(四)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创新比赛成绩显著者优先;
(五)任满评选期时间的学生干部;
(六)其它条件与“三好学生”相同;
(七)评选结果不超过全院学生总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报团委、学工处审核。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会(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担任学生会干部且任职满半年的学生会干部;
(二)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团结同学,无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四)热心学生会工作,全心全意为学校、师生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任劳任怨,对本职工作完成好,并做出一定的成绩;
(五)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学生会干部在参加各项例会及活动时,必须按时出席。在一学期内无故缺席2次以上,迟到4次以上,工作上有失误的,取消“优秀学生会干部”的评选资格;
(七)评选结果不超过学生会(社团)干部(学生会干部包括正副主席、正副部长、秘书长、正副社长等)数的20%。优秀学生会(社团)干部报团委、学工处审核。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社区干部评选条件
(一) 担任学生社区干部且任职满半年的社区干部;
(二)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思想积极上进,团结同学、严于律己、顾全大局,无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四)热心学生社区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任劳任怨,对本职工作完成好,并做出一定的成绩;
(五)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学生社区干部在参加各项例会及活动时,必须按时出席。在一学期内无故缺席2次以上,迟到4次以上,工作上有失误的,取消“优秀学生社区干部”的评选资格;
(七)评选结果不超过学生社区干部(包括社区正副主席、社区正副主任、社区秘书长、楼层长等)数的20%。优秀学生社区干部报学工处审核。
第十八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出色地完成上级党组织、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二)加强理论学习,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三)热爱团的工作,工作大胆、负责、勤恳、踏实,积极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有奉献精神,工作成绩显著,在团员中有较高威信;
(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以身作则,能模范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学习刻苦,成绩良好,综合测评原则上在班级前1/2 名(含1/2),品德单项考评良好,学年内无旷课(操)处分记录;
(六)评选结果不超过学院团干部数的20%(团干部包括学院团总支全体成员、班级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宣传与组织委员)。优秀团干部报团委审核。
第十九条 学生会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道德风尚;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参加学校及组织的各项活动,集体观念强;
(三)担任该组织干事职务,认真工作;
(四)无违法违纪情况(无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五)听从组织安排,服从部门管理。能够主动承担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对学校的学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有较大的贡献。得到老师、同学的肯定;
(六)在部门考核中成绩优良;
(七)评选结果不超过学生会干事总数的15%。学生会积极分子报团委、学工处审核。
第二十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时事政治,不断加强理论学习;
(二)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
(三)积极参加团的活动,模范履行团员义务,能较好地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综合测评在班级前1/4,品德单项考评良好,学年内无旷课(操)、处分、补考现象;
(五)评选结果不超过学院团员总数的10%。 优秀团员报团委审核。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选流程
(一)学院成立学生评奖评优评审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及老师、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学院先进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的评审工作;
(二)学院评选结束后,应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报分管校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执行,原《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工作评优评先办法》(苏财会院〔2023〕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