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隶属于江苏省财政厅,是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前身为1964年建立的连云港市会计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几经变化,校名先后变更为“连云港市会计学校”(1965年)“连云港市财经学校”(1973年)“七·二一财经大学”(1976年)“连云港财经学校”(1982年)“江苏省连云港财经学校”(1986年)“江苏省连云港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同时挂牌“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连云港财经分院”,2004年)。2015年1月,经省政府批复,学校升格为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适应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经教育部备案。江苏财会职业学院中文简称“江苏财院”,英文名称为Jiangsu College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英文缩写为JSCFA,网址为http://www.jscfa.edu.cn。学校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春晖路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适应现代化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财经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由江苏省财政厅举办,接受江苏省教育厅业务指导与管理。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经批准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或申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计划;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0000人左右。学校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规定报经核准后,合理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民终身学习需求,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兼顾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培养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学历教育及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招生渠道依法确定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坚持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构建涵盖会计、金融、电商、信息技术等专业群,建立适应行业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设置与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行业、企业需要,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坚持理实并重,校企协同育人,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为行业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为社区居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国际知名学校、企业合作,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打造具有国际意识、跨文化沟通合作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国际化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坚持校企文化融合,注重文化育人,全面建设特色学校文化,把学校建成文化创新传承的重要平台。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每届任期5年。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会是党委领导的基本形式,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酝酿,充分沟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江苏财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组织执行和实施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制度及规定、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和中层干部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学校办公室、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院长确定。凡是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题,上会前分管院领导须与院长充分沟通。按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对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学术委员会构成:
1.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共21人。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2.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正高级或2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因工作特殊需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讲师或具有5年以上讲师职称者也可任职;
3.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由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每届任期三年。秘书长原则上由科研处长兼任。秘书长可提名秘书1-2人,由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视工作需要及人员情况,委员每年可作个别调整,可连聘连任。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议题需在会前确定,并于开会前通知全体委员。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人数须在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当议决事项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时,有关委员应回避。
(三)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科研工作的重大政策与措施、精品课程及教材建设方案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评价认定拟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省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级教学团队、学术专家、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审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3.指导全校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4.参与制定学校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5.审议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等计划方案;
6.对学校重要学术问题进行评议、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7.对学报的学术与学风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依其章程履行职责。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各项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计划等)、教学决策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审议或根据授权决定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文件、规章、制度。
(三)评审校级教学奖项、教学改革立项,推荐市级、省级以上教学奖项和教学改革立项。
(四)组织对其他重大教学或学术性事项进行评议,提出有关结论与建议;
(五)接受学校委托,主持校专业、课程、实训室、教学单位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检查、评估、验收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教育教学专项活动。
(六)根据需要,对学校教育、教学、教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
(七)指导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
(八)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专职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学校或江苏省不同系列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评审、评议或推荐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院长、分管人事及教学副院长、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组织人事处,秘书长一般由组织人事处处长担任。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对教师(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申报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聘任。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学校在二级机构中设立分工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二级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能。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六)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七)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贯彻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4.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一)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或修订《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3.选举学生委员会;
4.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5.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依据《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三)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大会审议通过的议事规则议事。
(四)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条 校学生委员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本学校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对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以及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二级单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二级单位。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单位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的办学思想,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
(二)负责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创新创业及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双师”素质培养、考核工作,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的教学、科研团队;
(四)负责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对接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满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要,与企业共建真实、仿真的专项和综合实训基地,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五)组织开展教科研、社会服务和国内外交流活动;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组织开展本单位招生宣传工作;
(七)制定内部分配方案,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及资产;
(八)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实施党政共同负责制,设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宗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对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的决策机制和重要形式。成员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行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执行党的委员会会议制度,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党建和群团工作,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二级单位根据需要可设办公室、教研室等机构,分别组织落实各项综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管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追求高水平研究;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七)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八)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职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的教职员工,应当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坚持严谨治学,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九条学校尊重、关心、照顾和关怀本校离退休人员,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重点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注册学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类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组织或参加校内外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就业与创新创业指导、志愿服务、勤工俭学等机会;
(三)依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补偿;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教育教学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学校做出的纪律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有异议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弘扬优良学风,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尊敬师长、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关爱社会、勤于创新、勇于实践等良好品性。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构建十大育人体系,坚持五育并举,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引导学生自律、自立、自强,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学生意见反馈与解决机制,维护学生在学校相关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十八条 学校倡导学生自由探索,鼓励学生参加科技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类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健全心理健康教育机制,设立心理健康咨询机构,配备心理健康师资,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完善奖助贷、勤工俭学、学费减免与补偿制度,开通绿色通道,表彰奖励先进学生,帮扶困难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坚持适当惩戒教育,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尊重学生权益,支持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进行申辩和申诉。成立多方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并解决学生申诉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党委武装部,动员、支持、鼓励学生参军入伍,积极协助办理入伍各类手续。
第六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约定。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进修、工作满3个月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学校校友:
(一)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教职工;
(二)学校及其前身的历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和各种形式的进修班、培训班的学员;
(三)学校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与学校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总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经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或校友分会。
第六十七条 校友会的主要职责:
(一)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新成就,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二)引导校友在母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三)加强同校友会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增强凝聚力;
(四)整合校友和母校的力量,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各级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秘书处,负责校友总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建和发展各地校友分会,指导和协调各校友分会工作;
(二)收集保管校友重要资料、档案,并提供有关部门利用;
(三)推动校友资源、学校资源共享共用,促进校友事业、学校事业共同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理事会,以校友为主要纽带,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参与的合作办学和共同育人机制。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校内理事长由院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分管校友工作、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校外理事长由合作企业、校友企业相关领导担任。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校企合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和一到两次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协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接受社会捐赠等。
第七十三条 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确保办学经费逐步增长;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四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十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信息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性质。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九章 校标、校徽、校旗、校训、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标整体造型为圆形,圆形外环分上下两半,分别是中英文校名。两个刀币拼合成“人”字,寓意教育树人、以人为本;刀币跟外圆内方的方孔钱币抽象结合,体现财经教育特色;同时外圆内方的造型蕴含为人处事之道,表面圆通豁达,内心却有固守的准则;两边的红色砖墙,寓意学校培养又红又专的财经人才。校标图案为:
第八十条 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写学校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黄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面为蓝色,中央印有黄色校标与校名题字的规范组合。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至诚守正”,校风为“厚德人本、敬业强能”,教风为“明理博学、爱生善导”,学风为“知行合一、理实并重”。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江苏省财政厅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