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教职工在职学习的管理,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经会研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学校要求现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教师五年内须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所有学习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二、教职工参加在职学习提高学历,须由教职工个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会同意,方可进行专业对口的学历学位学习; 三、教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发放一定的学习补贴,标准为:博士学位30000元,研究生学历(学位)15000元,本科学历为3000元,未经学校同意的不享受学习补贴; 四、每位教职工在同一层次只能享受一次学习补贴; 五、因学习需要暂离工作岗位的须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时必须安排好本职工作。有授课任务的教师须安排好课务并报告所在系、教务处和监察督导室; 六、凡享受学习补贴的教职工毕业后未满五年申请调离学校时,须原额退回学习补贴; 七、教职工参加脱产学习的,学校将另行研究制定相关规定;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