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发稿时间:2014-01-03 来源: 作者: 摄影: 浏览次数:24

为了强化教职工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学校考勤由校办公室牵头,组织人事处与监察督导室共同参与,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出勤管理。学校开大会和集体活动时,由会议和活动的组织者负责考勤。

(二)学校实行坐班制度。

1、坐班人员范围:(1)行政人员、双肩挑人员;(2)男教师55周岁以下、女教师50周岁以下;(3)班主任。

2、凡坐班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勤纪律,按时打卡,严禁代打卡,因有急事不能按时打卡的教职工需在当日向校办公室作出说明。

3、凡未实行坐班制的教师,每周二教研活动、周三政治学习,需到校按时打卡。

4、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三)教职工因故不能出勤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请假时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

(四)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部门负责人负责考勤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考勤员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组织人事处,迟报的单位,造成工资、酬金不能按时发放等后果的,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五)各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记录,不得瞒报、少报、不报。

(六)重视考勤结果的使用,考勤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请假制度

(一)各类请假规定

1.病假:须凭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办理请病假手续。

2.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后再办理请假手续。

3.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教职工请婚假、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在按国家规定执行的同时,仍须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4.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探亲时间一律安排在寒暑假。

(二)批假权限

凡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215天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15天—一个月由常务副校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由校长审批。任课教师(含双肩挑人员)请假经批准后到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

  2.中层干部请假,2天以内,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超过2天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区的,须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三)请假手续

  1、凡需请假者,应到所在部门填写请假条,根据权限范围逐级审批,经各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将请假条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办理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四)以下情况均按旷工处理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领导同意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2.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的会议、政治、业务学习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按旷工半天计。

(五)缺勤处理

教职工缺勤按有关制度执行,具体办法结合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三、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和部门实际情况对学校考勤制度进行细化并制定考勤实施细则。部门考勤实施细则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校长室;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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