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财高职校字〔2013〕43号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连云港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连云港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办法(试行) 江苏省连云港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附件: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及《江苏省财政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处室及个人涉及的国有资产活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厉行节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我校各部门、处室及个人涉及的国有资产,是指我校各部门、处室及其所管理的场所(含实验实训、图书、机房、体育场馆、经营服务、库房等。下同)及个人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江苏省连云港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各部门、处室及个人占有、使用的国有(公共)资产。 我校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我校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管理与价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与分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资产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1年以上,单位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如:电话机、图书、课桌椅、箱包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住宅房、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电梯、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线路等设备。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设备、科研设备、食堂餐饮设备、仪器设备、机械设备、文体器材、消防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冰箱(柜)、办公家具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公务交往中赠予的古玩、字画、纪念品、奖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单位贮藏的统一的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如单位图书馆(室)、阅览室中集中使用的各类政策汇编、教学参考书、文史社科读本、专业型工具书和具有史料参考使用价值的各类图书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如碎纸机、箱包、收录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等。 第三章 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我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 总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并成立资产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及使用人的各自职责,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内部资产管理机制; (三)负责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等全过程中的相关节点管理工作,激励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机制,使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各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负责督促学校各部门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对各部门和个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九)定期组织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保证账账、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处室是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各部门的“一把手”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处室须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并到总务处备案,人员变动时,须妥善做好有关资产交接手续,账、卡、实核对一致后,签署交接文书,以明确责任,并应及时重新备案; (二)建立本部门国有资产台账,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养护、登记、汇总上报等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账实相符; (三)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新增国有资产的申请、验收,对配备给个人工作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配置标准执行,不准高于配置标准,要遵守领用交还制度,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财产; (四)负责对本部门专用贵重设备的使用进行专业培训,加强日常保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减少维修成本; (五)负责办理本部门人员调动、退休时国有资产的交还手续,办理完手续后方可调离。在校内部门间调动的,按照资产转移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及时到总务处办理备案,调整变更国有资产管理信息; (七)负责健全、整理、保管好本部门国有资产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人的职责: (一)负责本人领用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与维护,爱护公共财物,避免丢失、损坏。保管不当造成领用资产流失或损失的,根据管理责任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二)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到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转移或交还手续,经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后,方能调整变更国有资产信息; (三)协助资产管理员做好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务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主要包括自用资产管理、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对外担保资产管理,应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科学管理”的原则配备资产,加强资产的购置预算、采购、验收等环节管理,完善拨入、接受捐赠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资产预算。需添置、更新国有资产的,应符合《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具体办理程序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章(需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也要签字齐全),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校总务处初审。初审通过,总务处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安排采购,杜绝购置上的随意性。对没有列入此范围内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的资产,由总务处会同财务处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资产采购。国有资产购置时,按学校资产购置预算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后组织采购。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国有资产,按照政府采购规程组织采购对没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由校总务处组织采购或经总务处同意后由申请采购使用的部门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按计划自行采购。对没有纳入学校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超标准、超范围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特殊情况须报校领导同意后,再由总务处组织采购。 (三)资产验收及报销。购置的国有资产由总务处及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负责办理安装、调试、验收等手续,验收合格,根据购货发票由资产采购人、使用人、使用部门负责人、总务处资产管理人员、总务处负责人及分管校长等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购置协议与发票复印件由总务处保存一份备查。 (四)无偿拨入和接受捐赠的资产。无偿拨入和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由总务处负责办理相关入库手续,有原价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可根据市场同类产品重置价估价入账。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管理规定,遵照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核销等。 (二)国有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处置资产明细),由总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送省财政厅,按审批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应按批准要求进行资产处置。 (三)使用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资产处置,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先处置再报批。 第五章 资产账务及报表管理 第十六条 账簿设置。总务处借助资产管理软件设置《国有资产登记簿》;财务处按以及资产类别设立《国有资产明细账》;各使用部门设立《国有资产部门明细台账》。财务处、总务处、各使用部门凭相关单据分别登记各自账簿,账务登记清晰、规范、完整。 第十七条 账账核对。总务处和财务处应按季度核对相关账目,确保国有资产账账相符。资产核对有出入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账实核对。每年对全校各部门进行一次国有资产实物盘点,基准日为每年11月30日。盘点工作由总务处牵头,财务部门及各使用部门配合进行。国有资产实物盘点根据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设立的账簿与国有资产实物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盘查结果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参与盘查人员及使用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字。 第十九条 统计报告。在盘点的基础上,总务处对盘点工作进行汇总,出具统计报告。统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统计报告一式三份,总务处存档一份,财务处存档一份,报省财政厅主管部门一份。 第六章 资产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资产档案管理制度。总务处应负责资产管理档案的统一整理、装订工作,每年编造清册归档保管,资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资产购置、验收、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其相关单据;每年资产统计报告;上级部门资产管理的文件及有关制度规定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