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则》等2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1   浏览次数:1084

苏财会院〔202272

 

 

关于印发《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则》等2个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则》《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学管理规范》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则

                  2.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学管理规范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20221013

 

附件1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我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教师是指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四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五条 践行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高校教师师德规范和我校明理博学,爱生善导的教风。

第六条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主动投身教学改革,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人才培养工作;紧跟行业或学科发展动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受教育权。

第三章 课程开设与任务安排

第八条 课程开设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实训教学环节三种,选修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拓展选修课两种。

第九条 教师个人应服从二级学院课程开设的整体安排,服从教学需要。

第四章 教材

第十条 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选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材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学习的基本材料。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教材质量,在教材选用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一门课程原则上只能选用一种教材。

2.近三年公开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优先选用国家或省规划教材。

3.按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编写的校本教材。

4.非高职高专教材须由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选用。

第十二条 教材由任课教师负责初选,教研室主任根据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对任课教师推荐使用的教材进行初审,提出拟定意见,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使用。任课教师不得任意变更已经选定的教材。临时增加的教材,由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后订购。凡因选用教材不当而影响教学质量的,选用人和批准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制定教材工作评估方案,推行教材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对教材选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的教材征订和发放工作。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学生推销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未经学校审批手续的任何书籍,均不得作为教材。

第五章 备课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熟知人才培养方案,认真研读课程标准,准确把握课程目标,结合授课计划,合理使用教材,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

第十六条  教师应认真备课,熟练掌握讲授内容,处理好理论课与实践课互为补充的关系。教师上课时应有教学PPT、教案等教学文件,新教师还应有备课笔记。

备课笔记、教学PPT应当根据上一轮教学成效、新一轮教学实施需要及时更新;教案应依据学校教案编写规范进行编写。

第十七条 教师备课要在深入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按照教育教学基本原则,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专业特点,确定章节的重点和难点,采用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的有效方法;合理选择教具、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科学设计教学过程,合理安排教学时间。

第十八条 课程标准相同的课程,教师应集体备课,资源共享,共同商议。

第六章 授课

第十九条 教师应树立现代高职教育理念,探索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素质培养有机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养成。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合理把握深度和广度,突出重点,化解难点,概念准确,逻辑严密,论证严谨,富有启发性,开拓学生视野。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及授课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授课进度应与授课计划基本一致,超前或滞后的幅度一般不应大于4课时。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表述简洁流畅,语言文明规范,声音清晰响亮,板书工整。教师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教态亲切自然。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课程的第一次授课时,应明确本课程学习目标,简要介绍教学计划,详细说明课堂教学、课外作业、实验实训、测验、考试、考证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讲究教学方法,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参与度,重视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与创新能力,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讲授过程中不得照本宣科。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主动参与各项教学改革实践,结合课程特点,积极推动项目教学”“理实一体化教学等教学模式的应用,将做中学、做中教等现代高职教育理念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课堂管理,管教管导。考勤应在上课开始前或课间完成,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对于在流动教室上课的班级,应合理安排并相对固定学生的座次。课后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凡缺课时间超过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其所在二级学院,取消其参加本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整理所授课程的教学资料,报二级学院审核、归档。具体归档资料包括:授课(实训)计划、教案、学生作业样本(五份)、实训指导书、学生实训总结、试卷及评分标准样稿、考试试卷、成绩单及分析表、听课记录等。

第七章 听课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互相听课,做到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二十九条 新教师上课后,二级学院应确定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实施学校青蓝工程结对帮扶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结对教师随班互相听课,以老带新,帮助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条 分管校长、教务处、二级学院负责人要有计划地进行听课,以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第八章 课外指导和作业

第三十一条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伸。课外学习指导应当注重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技能的能力和习惯。教师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帮助学生解决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答疑的时效性与覆盖面。

第三十二条 各门课程均应有课外辅导计划,课外辅导计划要有辅导内容、时间安排、责任人和保证措施,各二级学院负责课外辅导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开展有效的第二课堂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教师有义务承担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各类技能竞赛等活动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师必须依据授课计划确定的课外作业量按时布置作业或活动,并及时进行批改点评,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期中、期末抽查作业的布置、完成和批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作业应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凡作业上交次数少于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责令其补做;逾期不补者,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九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和综合实训等。指导教师应坚持以能力为中心,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熟练掌握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

第三十七条 教师在实践教学组织实施前必须依据实训计划要求,认真编制实践教学指导书和任务书,明确实践教学的目标、任务、工作程序、注意事项、考核方式等,实践项目选择的类型、范围深度和广度应符合课程标准要求。

第三十八条 校内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必须始终在场巡回指导,强化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的操作,解答疑难问题,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和实践场所的规章制度。对于各类安全事故要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属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24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的教学作息时间安排;整周安排的实习实训,参照正常教学工作作息时间安排。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实习管理办法,各学院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二级学院负责联系落实专业对口或高度相关的校外实习单位或者通过构建校内仿真实训平台组织岗位仿真实训。外出顶岗实习阶段,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本人必须签订三方协议,实习企业需为顶岗实习学生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教师和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企业顶岗实习时企业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加班、夜班。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和研究实习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新技术,与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前提下,派往实习地点担任指导任务的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强化安全教育,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 毕业顶岗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师必须承担毕业实习学生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应定期到实习单位巡视指导学生,与实习单位沟通交流,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和实习单位的意见,为学生争取就业机会。

第四十一条 撰写实习报告是学生对实践项目总结提高的重要形式,也是教师以后安排实践教学的重要参照资料。教师必须明确实习报告撰写要求,指导学生按期完成实习报告的撰写,并及时做好批阅点评工作。实习结束后,依据学校教学资料归档要求,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由二级学院审核归档。

第四十二条 实践教学考核成绩是对学生工作态度、技能熟练程度等全方位综合评定的结果,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校内实践教学考核依据实训考勤记录、实习报告、技能考核、实训表现等因素评定学生成绩,校外实践考核依据实习报告、实习所在单位鉴定成绩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十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效、推动学风建设的重要环节。各门课程应依据课程特点及教学目标要求采取适当的考核方式,具体形式应在课程标准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凡开设的课程,都应由二级学院依据统一考核要求组织安排,并须提前两周报教务处备案。对于开设点多面广的重要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以及部分核心专业课,教务处根据需要,可组织校级统考,实现教考分离,同时,根据课程教学质量,对有关任课教师进行正向激励。

第四十五条 全校性各类国家级、省级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组织;“1+x”证书考证与技能鉴定由教务处统筹协调,相关学院负责安排落实。

第四十六条 教师在课程的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一周报其所在学院记载备案,并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根据学校统一试题命题格式,并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等要求,以考察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命题工作。试卷形式课程考核时间原则上为90分钟,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

第四十八条 教师对所命试题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教师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在部分重要课程全面贯彻教考分离考核形式。无论是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考核课程,逐步实行题库抽卷或题库组卷方式组织考核。特殊情况必须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同意,原则上由学院指定专人按课程标准要求拟定两套试卷抽卷考核。有对应社会考试、考证与技能鉴定的课程,应逐步推进以社会考核替代学校考核。

第五十条 考试阅卷要尽量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依据评分标准,采取加分制形式进行评分,试卷上必须注明评阅人姓名。阅卷过程中出现批阅更正,必须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字。试卷批改完后,二级学院按照规定程序对试卷的批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五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评定,60分为及格。课程总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其他过程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重一般不得低于50%。总评成绩具体构成比例应当依据课程标准中有关考核要求确定。

第五十二条 实践课程的课程考核成绩可以采取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也可以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应当依据第五十一条确定。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将成绩单经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核,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上报教学管理系统后,因各种原因发现确系教师判卷有误,应及时更正课程考核成绩,由教师本人填报《成绩修改申请表》,经教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更正处由当事人签名,教务处修正录入。

第五十五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对试卷成绩进行分析,认真撰写课程小结,以便做好以后的课程教学改革。依据学校资料归档要求,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由二级学院审核签字归档。

第五十六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十一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实践、探索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教师有义务承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作任务的安排。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方可承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初级职称教师一般不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特殊情况可由教研室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单独担任指导工作。

第五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从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出发,体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努力结合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的实际,提出毕业设计(论文)的系列选题供学生参考,选题难度和份量要适当。

第六十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负有审核责任。学生选题可以参照指导教师提供的系列选题,也可由学生自行拟定,指导教师应审核同意,学生选题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十一条 指导教师在学生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前,必须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和指导书,明确毕业设计(论文)要实现的目标与要求,列出必须的参考书目供学生参考使用。

第六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全程做好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指导学生制订工作计划,选择设计方案,审查数据处理、理论或实验分析的结论等,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及工作质量,并给评定平时成绩,指导过程应留下可备核查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负有审核责任。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格式规范、资料完整、达到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要求,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方可允许学生参加答辩。

第六十四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当依据回避原则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认真评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及时给出评阅成绩,参加学生答辩,评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

第六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学生完成必要的资料归档整理,经审核签字同意后,二级学院归档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为确保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质量,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20人。

第六十七条 学校制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文件,建立健全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体系;各学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的实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环节及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教学研究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学习教育学和管理学理论,并开展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成果作为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职升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十九条 加强教学研究管理是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基础。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与国家、省级科研课题的申报研究,定期评审、确定一批校级重点课题和立项课题,并评审、表彰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七十条 教师应围绕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校企合作、产学研等展开重点研究,围绕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开展比较研究,积极推进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努力探索高职人才培养规律。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报、校刊、网站等多种形式,构建教育教学交流和科学研究活动平台,借鉴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经验,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将教师教研活动定期化、制度化。各学院每周二必须开展一次教研活动,全校每周三一般举办一次专题报告,任课教师定期撰写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七十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是教师的职责。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由教研室主任协调安排,二级学院审定。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第七十四条 教师应按学校排定的课程表,按时上课和下课。因故确需调课、停课的,须经课程归口学院负责人同意,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调课改变上课形式的,如将线下课改为线上课,须经教务处负责人同意。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及时与二级学院联系并征得同意后由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备案,事后补办手续。因停课而缺失的课时,任课教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补课,补课不得随意更改授课形式。任课教师不得擅自通知学生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

第七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课程标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拓展相关内容,但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

第七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学时间,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紧急情况除外。

第七十七条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上课地点。因故确需调整上课地点的,须经课程归口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上课时间或地点调整后,课程归口单位应及时通知学生班级所在单位,由学生班级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学生。

第七十八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站立授课,原则上任何教师均不得坐着授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就坐的,须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

第七十九条 教师应服从学院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积极参与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撰写课程标准、参与课程建设等工作任务,并积极参加教学能力比赛等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十四章 教学检查

第八十条 教学检查应贯穿教学的全过程,采取经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校际检查与学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十一条 建立教学日志教学日志是按班级设置的教学活动记录,包括当日课堂教学、课外辅导和考勤情况。教学日志由各班定期交二级学院检查、汇总,并将最终结果及时上报教务处,对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分管校长,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第八十二条 二级学院及教研室主任应定期(期初、期中和期末必查)检查各任课教师教案、作业批改、成绩考核、授课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效果。检查结果作为评定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并记载到教师业务档案中。

第八十三条 全校每学期至少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教学检查。教务处制定检查计划,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教师参加,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民意测验,分析考试成绩等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五章 考核奖惩

第八十四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每学年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八十五条 教师工作应实行考核制度,学校同时设立教学工作方面的有关奖励,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奖励的具体方式按有关奖励方案执行。

第八十六条 教师违反本规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教学事故的,一律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八十七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职业教育专科教学工作,五年一贯制专科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或因教学工作需要,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学校要求对本规定做出适当调整或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学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事关人才培养质量。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我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教学管理必须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既要对教学组织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编制、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基本建设等核心任务实施全面管理,也要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研究等重要环节实施督查监控与管理。

第四条 教学管理必须坚持目标管理的原则,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遵循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成长规律,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效率,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办出职业教育的特色。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组建专家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进行决策或者提出决策意见,同时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学校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设置、组织专业调研以及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积极开展校际教育教学交流和科学研究活动,推广教学改革成果,推动校际之间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等共享。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科研处(质量管理办公室)等教学科研管理职能机构,对教育教学运行承担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等职能。各二级学院、各教研室具体实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突出办学特色,定期组织制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职教改革方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原则,各学院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规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后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方能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方可更改实施。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是规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重要依据,也是课程实施、评价与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课程教学均应依据相应的课程标准组织实施。课程标准应在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并正确处理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衔接关系。有对应社会考试、考证与“1+x”证书技能鉴定的课程,课程标准应与其对接。课程标准对教学的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要求,包括理论讲授、实践教学、课程实习、社会调查、作业设计、考核方式、信息化技术应用等。课程标准由教研室组织制定,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存档。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课程标准的编写原则和管理规定,各学院参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负责编制所有归口课程的课程标准。各学院也可参照使用国家教育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课程标准。在教学进程中,各学院应对课程标准的实施定期检查、督促完善。

第十三条 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须经教研室集体研究,报学院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过程管理是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最重要的环节。教学过程管理包括教学进程安排、授课计划、备课与教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外辅导与作业、成绩考核、实践实习等内容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授课计划管理。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校历、教学进程表、课程表等要求,认真编制授课计划。授课计划应一式两份,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负责人审定,教务处备案。应加强对授课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批准实施的授课计划,保证授课计划实施的严肃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备课和教案。备课既要备教学的内容,也要备学生的学习情况,还要备教学的方法。任课教师要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依据课程标准编写教案和撰写备课笔记、制作教学课件。每学期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学校和二级学院将加强对教案的检查,不准沿用旧教案,禁止无教案上课。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管理。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任课教师要遵循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有机融汇于各课程教学全过程,推进课程思政改革;要注重知识的传授,更要注重专业技能的训练;要更新教学观念,树立职业意识,改革教学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让学生增强学习的自信心和积极性;确立学生主体地位,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推行仿真教学”“现场教学等融教、学、做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努力培养学生的创业、创新精神;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任课教师负责管理课堂教学纪律,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课堂秩序;教师对课堂教学中出现的各种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现象,应予以制止与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实践性教学管理。实践性教学主要形式包括:实验实训课、课程实习项目、课程设计(学年论文)、跟岗实训、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要严格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组织与实施;重视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构建先进的专业实训教学平台,及时开发专业实训教学课程、项目,开足上好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强的实践项目,训练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制订或选择合适的实践性教学标准、实验实训指导书或教材,技能训练、社会调查、创业实践、跟岗实训与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应有任务书及指导书,实验和实训报告、调查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和图纸、毕业综合实践应有统一要求和必要的考核。

顶岗实习是实践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学校制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二级学院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重视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组织校外实习前需组织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保险,加强跟踪管理与服务,与企业共同制订实习管理制度、考核督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校企共同加强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等。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岗位(仿真实习项目)实习,模拟商业运行环境,锻炼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教学日常管理。教学管理部门和各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进程表、课程表等,加强全过程教学检查,认真记录执行情况,并做好存档工作。及时了解日常教学运行信息,严格控制教学进度和课表的临时变动,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稳定有序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课外辅导与管理。学校应加强对自习课和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与管理,安排教师进行辅导。校内实习实训场所要满足学生课外训练的需要,实行开放式管理,提高实习实训设施使用效率。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学质量标准,成立教学质量监控机构,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制度,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明确其职责和任务。在学校职能处室和二级学院的配合下,独立行使教学质量监控和督导职责,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建立健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的重点是:督促国家、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监督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督促检查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有重点、有计划地检查、评价、指导教师教学质量工作。

二级学院级督导工作的重点是:督促检查学院教学秩序,检查、评价、指导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协助检查考风考纪。

第二十三条 实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学校制定二级学院教学工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教师教学质量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有关评估方案,定期开展校内各项教学质量评估。

学校每学年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评奖评优的依据。学校分学期开展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推行教学检查制度。学校制定教学检查有关规定,实行日常教学检查,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教学检查,了解教学信息,并及时反馈教学管理部门。学校和二级学院应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检查性听课评课、抽查学生作业、分析考试试卷及成绩等方式,加强对教学环节的经常性检查。各类检查须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实行推门听课制度。校领导和各类教学管理人员应重视听课评课工作,要积极深入到教学工作第一线,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指导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学工作反馈与通报制度。定期反馈与通报教学秩序、教师教学质量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以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积极改革考核内容和方法,建立以能力为核心的学生考核评价体系,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开发并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学校原则上对于数学、英语、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等公共基础课程和管理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等专业基础、专业核心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重在检查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

第六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确保办学质量的根本。学校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重视教师引进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吸引优秀人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优化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技能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建设一支品德高尚、结构优化、梯队合理、业务精湛、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二十九条 外聘教师管理。建立行业、企业专家和能工巧匠来校任教制度,保证专业教师队伍中外聘教师的一定比例。严格聘任条件,规范聘任程序,将外聘教师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督导和监控范围之中,建立一支素质高尚、业精技强、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

第三十条 中青年教师培养。以终身学习理念指导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实施青蓝工程,对年轻教师(教龄不满五年)通过传、帮、带等措施,使他们在敬业精神、业务素质、教学能力等方面得到快速提高。有计划地安排中青年专业教师在职进修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提高中青年教师的学历层次。

第三十一条 双师型教师培养。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教师利用寒暑假到企事业单位顶岗锻炼,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和经历。积极鼓励专业教师开展各种类型的专业技术研发、专业技术服务,组织他们参加中、高级技能等级考核和各级技能大赛,努力形成一支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又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

第三十二条 专业(学科)带头人培养。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专业(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明确专业带头人培养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预期效果、管理考核等内容。同时,创造条件让他们承担国家和省级课题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等任务,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带头人。

第三十三条 教学团队建设。学校制订教师成长发展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依据教学团队建设标准,通过明确建设期目标任务,加强教学团队建设,提升教学团队的教学改革、职业技能、科研与社会服务实力,确保教学团队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教学团队建设,激发广大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的积极性,推动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规定,建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推荐工作。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一般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与教学质量的考核等次应作为教师考核、聘任、晋职的重要依据。学校要加强师德教育,严肃教学纪律,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或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对长期教学效果不好,又无明显改进的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七章 教学基础建设

第三十五条 教学基础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教学基础建设主要包括专业(群)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学风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第三十六条 专业(群)建设。学校努力适应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加快改造传统专业,积极开发新兴专业,适时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使专业(群)建设与人才市场需求和就业紧密相结合,实现专业与产业、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岗位用人的对接,不断满足现代产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 课程与教材建设。学校努力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趋向,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教材开发,优化课程结构,开发、更新课程内容,开展课程资源建设,组编职业教育特色教材,进一步突出课程与教材的应用性、实践性和技能性,实现课程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对接,使课程与教材建设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重视在线精品课程建设,制订在线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把每个专业至少建设一门省级在线精品课程作为工作目标,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力争建设一门国家级在线精品课程。建立在线精品课程建设保障制度,通过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在线课程建设,进一步促进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引领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重视教材开发建设工作。适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制定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推动校企合作开发教材,提高教材的职业性、应用性和科学性。定期组织校级精品教材立项,保障教学团队教材开发条件,培育省重点教材和省部级规划教材,力争开发部分国家级规划教材。

第三十八条 学风建设。学风建设是校风建设的重中之重,学风是学校治学精神、治学态度和治学原则的综合体现,是形成良好校风、教风的基础和前提,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关键。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形成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敬业精神和创业创新能力。

第三十九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学校制订专业实习与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构建校内校外产业学院,推进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加强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建立一定数量校内产业学院,规划建设相关实训室,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训基地与生产、服务、管理一线相一致,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仿真实训平台,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重视校外实训基地和产业学院、企业学院的建设运营,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加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逐步建立产教、产学结合的有效运行机制。

第四十条 教育信息化建设。学校应以校园网为依托,积极建设在线课程、电子教案、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和虚拟仿真实训系统等,构建教学资源信息库应用和服务平台,实现教育教学信息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安全建设水平。

第四十一条 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通过常规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会、听课、问卷调查等形式,建立教学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毕业生调查、与用人单位座谈等形式,建立人才需求与毕业生质量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各种层次的教学评估等形式,收集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等反馈信息,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十二条 教学档案是衡量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凭据之一,学校教务处及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立卷与保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教学档案健全、齐备。教师有义务按要求提供教学档案材料。

第四十三条 教学档案应是原始材料,以保持其可信性、严肃性。教学档案的内容、立卷与归档的要求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定期检查教学档案建档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职业教育专科全日制教学,五年制职业教育专科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或因教学工作需要,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学校要求对本规定做出适当调整或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210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