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发稿时间:2017-05-17 来源: 作者: 摄影: 浏览次数: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校竞技体育的发展,提高我校体育运动队参赛竞技水平,规范我校体育运动队日常管理,保证体育运动队有序训练,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体育运动队由思政部负责具体日常管理。

第二章 竞赛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体育类比赛活动。

第四条技能竞赛的级别界定

(一)国家级

1.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组织的全国性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2.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下属各体育单项协会机构及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二)省级

1.国家级体育竞赛的省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2.由省教育厅、江苏省体育局等组织的全省性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3.由省教育厅、江苏省体育局等下属各体育单项协会机构及江苏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三)其他部门组织的大赛参照上述标准,由教务处核定级别,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体育竞赛的类别界定

根据大赛的组织单位级别、大赛性质等因素,将竞赛分为重点支持、一般支持两类。

一类竞赛是指学校重点支持的项目,包括国家、省等各级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体育总局)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竞赛。

二类竞赛是指学校一般支持的项目,包括教育部、教育厅下属或接受其业务指导的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竞赛。

第三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各类体育竞赛项目,由思政部提出,并组织填写《江苏财会职业学院体育竞赛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经审批立项的体育竞赛项目,按本管理办法实施奖励。未经审批的项目,其经费由各组织单位负责,不按本管理办法实施奖励。

第七条学校统一申报或经批准同意参加的竞赛项目,各体育运动队应组织内部遴选,择优推荐参加,相关要求以当年通知或文件为准。

第四章 参赛管理

第八条体育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且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教练员应依照本办法对体育运动队进行业务训练管理;运动员要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和训练管理。

第九条教练员管理

(一)各体育运动队教练员由思政部负责选派,教练员应服从部门的管理与安排;对不服从部门管理的和不认真组织训练的,应及时停训或更换。

(二)教练员要勇于进取、钻研业务,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要根据当年参赛任务,认真制订训练计划,并提交部门审核后报思政部备案。

(三)教练员在日常训练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训练纪律,每次训练课要提前10分钟到场,做好训前准备工作。

(四)教练员上训练课必须身着运动服、运动鞋,以身作则、认真指导,按计划完成训练内容。

(五)运动训练课视为教学的一部分,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如教练员出现迟到、早退、旷训等行为,应按照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带队教练资格。

(六)教练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关心队员,坚持从严、从难、从赛的训练原则;对运动员训练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七)教练员必须协助班主任对该班运动员进行日常管理。

(八)教练员连续两次带队参赛未获取名次,将取消教练员资格。

(九)教练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赛事要求,提前办理好参赛事宜,具体负责参赛全程的学生各项事宜和安全(含往返路程中)。

(十)教练员带队参赛后要认真写出参赛总结,并将参赛获奖名次详细报给思政部(备案),并申请院内相关奖励。

第十条运动员管理

(一)运动员要树立为校争光的荣誉观,培养自觉主动训练意识,树立刻苦训练、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力争赛出优异成绩。

(二)严格遵守训练考勤制度,不得无故旷训、迟到和早退,有事、有病需向教练员履行请假手续。平时训练表现与出勤情况记入成绩考核。

(三)服从教练员训练安排,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训练任务。

(四)运动员旷文化课一次扣除一周训练补贴;旷文化课达到本学期四分之一学时的作退队处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一月训练补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二月训练补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作退队处理。

(五)运动员应爱护场地、器材,对故意损坏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六)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前,应由个人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否则,不予参训和参赛。

(七)无故缺席训练三次按退队处理。

(八)运动员外出参赛,必须遵照所在系部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九)运动员在外出比赛中,违反大会比赛纪律视同违反校规,可依据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训练分日常训练和赛前集训。日常训练一般安排在正常工作日第78节课或其他业余时间,赛前集训一般在省、国家技能竞赛前1个月开始。训练时间由带队教练员根据需要提出,报思政部批准。训练要做到定时间、定人员、定标准、定要求,确保集训效果,教务处不定期对项目训练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体育竞赛实行项目负责制,带队教练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经批准立项的体育竞赛项目,学校给予参赛经费支持,重点支持层次高和社会影响大的省级及以上一类竞赛项目,适度组织参加二类竞赛项目。

第十三条经批准立项的体育竞赛,学校给予参赛经费支持,其中国家级体育竞赛每支参赛队经费支持最高额度为1万元,省级体育竞赛每支参赛队经费支持最高额度为0.8万元。参赛经费主要用于报名费、会务费、训练费用等竞赛期间发生的费用。经学校立项的一类竞赛项目按资助标准全额资助;二类竞赛项目资助按经费标准的50%资助。

第十四条竞赛项目结束后,各项目负责人将有关参赛费用单据汇总(外出差旅费实报实销),连同参赛总结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在支持上限内,依照学校现行财务制度执行报销手续,办理财务结算。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的竞赛获奖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级体育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单位:元)

类别

项目

国家级

冠军

亚军

季军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团体赛

50000

30000

20000

12000

10000

9000

8000

7000

个人赛

25000

15000

10000

6000

5000

4500

4000

3500

类别

项目

省级

冠军

亚军

季军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团体赛

30000

20000

10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个人赛

15000

10000

5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注:1.一类竞赛项目按奖励标准的100%发放;二类竞赛项目按奖励标准的40%发放。预赛(或片区赛)阶段取前六名,并按奖励标准的60%发放。

2. 设置特等奖的竞赛项目,特等奖视作一等奖,其余奖项依次类推。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视作冠军、亚军、季军;一、二、三等奖根据赛事实际名次视作冠军、亚军、季军。

3. 奖励以获奖奖项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发放,不按人数进行累计。同一项目各级比赛中获奖,其奖金、奖励学分不予累加,按获奖最高额给予奖励;在各级比赛不同项目中获奖,其奖励学分、奖金都可给予累加;同一项目在同届竞赛中同时获取单项奖和团体总分奖的,按团体总分奖对应标准予以奖励;在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中获奖(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分别比赛,内容完全不同,分别设置奖项),其奖励学分、奖金按可给予累加。

第十七条各级体育竞赛奖励分配原则:获奖学生按奖励总额的70%发放,其奖励经费从学生管理经费中列出;相应指导教师按奖励总额的70%发放,其奖励经费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专项奖励中列出。

第十八条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获奖,作为其绩效考核、评优树先的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对获奖学生给予公开表彰,优先推荐评优、就业,并计入个人、班级和系部量化考核成绩,作为评优树先的重要指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获奖可按学分进行置换,具体学分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奖励学分(每生)

一类竞赛

国家级

4

2

4

  

二类竞赛

国家级

2

3

  

第二十条每个赛项比赛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将获奖证书复印件报体教务处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案。每年于学期末前由思政部汇总各级体育竞赛获奖情况,并组织获奖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苏财会职业学院体育竞赛获奖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及《江苏财会职业学院体育竞赛学分奖励申请表》(见附件4),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实施奖励和登记奖励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况,由教务处负责提出,上报分管院领导,经院长办公会商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

苏财会院〔2017〕39号 关于印发江苏财会职业学院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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