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职业技能认定管理规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6   浏览次数: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19129 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连人社鉴发〔20202 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规程(以下称《规程》)是依据有关法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该遵循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的所有管理、考务、考评人员和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处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技能认定计划和公示

第五条 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每年根据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的劳动力市场、企业需求以及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编制年度技能认定计划,指导各相关系部职业技能认定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根据各相关系部的申请提前发布认定计划和公告。

第七条 各相关系部技能认定申请须提前15天报继续教育处审核实施。

第三章 申请认定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需申报认定的在校学生以系部为单位向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报名,由职业技能认定中心分别汇总填写《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技能认定报名人员登记表》和《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报考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其资历和能力水平的相关资料等,由相关系部对报考考生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第四章 技能认定准备

第十条 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根据技能认定项目提前一周向各相关系部下达《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技能等级认定任务通知书》,通知书包含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人数、命题方式、认定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认定中心及相关系部负责安排考场、考位和考务工作人员,并制作准考证。准考证由职业技能认定中心签发,准考证照片处加盖职业技能认定专用章(红印)。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认定中心负责人负责考场的组织管理及后勤保障。理论考试考场要按照一人一桌安排,每个考场不得超过 30 人;技能考核考场要按照不同职业需要的设备、场地、检测要求进行布置安排。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认定中心需根据当次认定的职业、等级来配备考评人员、监考员。各类人员须佩戴各自证卡上岗,并遵守相关守则。

第十四条 如需变更考试场地或时间,由相关系部负责申请,经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核准。

第五章 题库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已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职业技能认定中心从国家题库中抽取;未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须由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技术标准组织专家命题,或从省市试题(卷)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各相关系部须提前一周填写《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技能等级认定制取试卷申请单》向职业技能认定中心申请命题或试卷, 申请单须注明考试项目、人数、时间等内容,并加盖系部公章。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认定中心负责规定范围内技能认定试卷的印刷、分装,试卷交接中,交接双方应在《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技能等级认定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属国家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试卷内容,参加命题或制卷人员须与职业技能认定中心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六章 技能认定考务管理

第十九条考务工作由职业技能认定中心负责实施,考评(监考)人员由职业技能认定中心统筹安排。考务人员在考前对考试考核的场地设施和检测仪器准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技能认定承接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必须出示身份证或经认定组织实施机构认可的有效证件以及准考证,提前 15 分钟入场。开考前考评人员须核验考生证件、人数,宣读考场规则,考生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认定中心及其考评(监考)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技能考核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评(监考)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予以警告,并将考生姓名和考号记录在《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技能等级认定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勒令退离考场。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认定中心聘请监督员负责考试现场督导,对监考、考评、考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成绩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评(监考)人员评定的成绩如需更改,必须经考评组讨论确认后,考评组长签名,方可生效。考生的成绩统计和登记必须由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指派专人校对,签字负责。《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技能等级认定考生成绩汇总表》由考评组长和职业技能认定中心负责人共同签字有效。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认定结果在技能考核结束后,20天内由职业技能认定中心通知各相关系部。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成绩通知30天内,向职业技能认定中心申请查询,职业技能认定中心应在接到查询 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其单项成绩有效期限为一年。考生在有效期内可向技能认定承接单位申请补考。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认定中心对试卷、相关表格和资料须保存一年,对可存工件须保存六个月。职业能力等级认定申请表、职业能力等级认定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须永久保存。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认定中心的编号、考评人员编号、考生准考证号、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均须采用国家统一编码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系部在每年1月上旬将上年度职业技能认定综合报表报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汇总。

第八章 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三十条 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合格,由职业技能认定中心填报《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登记表》,审核后按规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职业能力等级内容、号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要求填写和编码。

第三十二条 需补办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向办理原证书的职业能力等级认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 再予补办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