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专接本”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6   浏览次数:787





苏财会院〔202129


关于印发《“专接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促进我校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广大在校生提供学历提升有效途径,继续教育处牵头制定了《“专接本”管理办法》。已经院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2021412





 “专接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促进我校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拓宽在校生学历提升渠道,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举办的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办学形式,以下简称“专接本”。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三条 我校继续教育处为学校“专接本”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专接本”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2)由学校分管院长授权,代表学校与主考学校签署“专接本”合作办学协议,行使管理职权,并与主考学校协调、沟通“专接本”相关事宜。

3)负责向主考学校申报“专接本”接读专业,审核办理招生简章及相关宣传材料,统一发布“专接本”开办专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招生简章、考试信息等。

4)组织学习省教育厅、省考试院“专接本”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负责“专接本”各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5)负责“专接本”考试组织工作。

6)负责“专接本”学生学籍管理,办理、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7)负责“专接本”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条 “专接本”教育不得影响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专接本”教育教学安排不能与学生专科教育教学发生冲突,按规定合理使用校内教室、实验实训场所、语音室等教学资源。

第三章 招生宣传与组织

第五条 “专接本”专业宣传与组织工作于每年4月份开始,学生根据“专接本”的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自主选择接读专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处负责审核学生的报名资质,各二级学院须主动配合继续教育处按照主考院校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七条 “专接本”组班人数原则上以30~60人为宜,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建议不要开班。

第四章 学籍与退学管理

第八条 本校全日制在籍三年制专科学生于二年级第二学期,全日制在籍五年制专科学生于四年级第二学期经自愿报名、继续教育处审核同意,通过省自考办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注册后,即取得“专接本”专业学籍。在校考试成绩超过五门课不及格的原则上不予同意参加“专接本”注册。

第九条 在籍“专接本”学生沿用专科学号,由继续教育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学校统一使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的学籍卡记录学生在学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继续教育处应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将要注册的在籍学生名单报送主考学校。

第十条 “专接本”学习的修业期为两年,其中第一年与三年制专科的三年级或五年制专科的五年级重叠。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与学生、家长签订三方协议的教育管理模式,在校期间,三方在遵守协议的基础上,继续教育处需加强教师、学生、家长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防止异常情况乃至重大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参加“专接本”学习的学生,如中途退出“专接本”学习,须提出退学申请,征得家长同意,并办理“专接本”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专接本”专业学籍:

1)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

2)无故未按时缴清学费、教材费等费用者;

3)根据学校违纪处理规定中应开除学籍者;

4)严重违反“三方协议”者。

第五章 教学组织与教务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处应严格执行主考学校“专接本”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教学进度,认真组织教学活动,做好教材采购、教师聘任、教学场所设备使用申请、教学环节安排、课程表编排、卷(题)库建设等工作。要确保课程的教学时数,相关教学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开展。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处应加强“专接本”专业任课教师的队伍建设,要聘任有责任心、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任教,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须占50%以上,任课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要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努力提高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以指定的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实施教学,按要求制定授课计划,认真备课,按时授课,负责做好学生上课考勤工作。课程教学结束后,教学资料要及时送继续教育处归档。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发生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处需按主考学校要求做好校考和统考的考试组织工作,及时做好课程考试的安排、课程考试的报名工作。做好实践与应用课程和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工作,做好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公正阅卷,做好校考课程考试成绩记录,按时将课程校考成绩报送继续教育处,再由继续教育处汇总、审核后在课程统考成绩发布之前报送主考学校。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处需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提高教学质量。要配合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做好教学与管理检查工作。

第六章 学生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接本”一年级学生(三年制专科二年级或五年制高职四年级)未离校前由原班主任负责管理,由学工处和二级学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考核。专科课程结束离校后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学生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处聘任有责任心、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班主任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处须在新生入学教育过程中,向学生明确“专接本”专业性质和课程设置,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的要求。要强化诚信教育,组织学生学习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接本”学生在校期间,共享学校现有资源,包括教室、图书馆、文体场所、餐厅等。

第二十四条 “专接本”学生纳入我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之中,配备班委会等学生自管组织,加强对“专接本”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他们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保证“专接本”学生的正常教学、学习、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 参加“专接本”学习的学生,在修业期内应以全日制在籍普通专科学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主动接受学校教育,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章 考试及毕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接本”课程校考成绩按100分计取,其中考勤占40%、考试占60%

第二十七条 选择“专接本”学习的学生,如有迟到、早退、旷课等现象,按我校《学生管理条例》处理,如某门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当期学时数二分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当期考试资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校上课的,须经班主任同意、继续教育处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上班的,凭用人单位用工证明和家长同意办理),校考成绩正常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专接本”学习的学生在校考课程考试中作弊,按我校《学生管理条例》处理,在主考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按主考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在自学考试统考中作弊,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逾期(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自动放弃。每门课程安排一次补考。经一次补考仍未及格或对学位要求课程的考试成绩虽及格但不满意,学生可申请再补考或重考,再补考和重考的报考费用由学生自理。补考、再补考、重考均应参加下一年级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再补考或重考也可自行报名参加4月、10月份的自学考试,或者1月、7月份的增考。

第三十条 根据省“专接本”工作有关规定,参加“专接本”学习的学生,在修业期内学完“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课程的实践环节),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持有专科毕业证书,经继续教育处审核合格后于每年的5月底和11月底统一上报,由省考委发给由主考学校附署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凡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能毕业的学生,在修业期满离校时应将本人联系方式书面提交班主任,以便班主任即时通知本人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两年内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书面通知班主任,如因联系方式改变未书面通知班主任而耽误考试的,或班主任已通知到本人但未参加考试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自行参加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选考课程和外语替代课程的考试,但学校不另行组织教学,不计取校考成绩。

第三十三条 修业期满两年后,仍未毕业的,还可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的考试,已通过的课程继续有效,未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并须参加面向社会开考同专业主考学校组织的课程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附署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向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处负责学生毕业鉴定工作。在学生临毕业时组织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作全面鉴定,包括学生的自我鉴定和学校对学生的鉴定。鉴定的重点应放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处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证书的办理、学士学位的申报等工作。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接本”办学必须按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收支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小金库、公款私存、擅自支出等体外循环现象。

第三十七条 根据江苏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专接本”每生每年学费为4200元。

第三十八条 主考学校的管理费按学年缴纳,从收取的“专接本”学费中支出,由继续教育处统一办理。盈余经费纳入学校账户进行统一管理,所有支出(包括差旅费、招生宣传费、接待联络费、学生各项管理费、班主任费、教学课时费、毕业指导及答辩费等各项开支)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专接本”学生修业期满后,无论毕业与否,均须与学校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教师参与“专接本”教学及毕业指导所得各项收入的税费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学校予以退费:

1)由于特殊原因造成“专接本”班未能开班的,学校退还学生全部费用;

2)在开班前提出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全部费用;

3)总课时进行一半以内因不可抗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校退还一半的学费和有关书本费;超过总课时一半以上要求退学的,所收学费不予退还,只退还有关书本费;

4)学生交完一年费用后收到专转本院校录取通知书要求退学的,学校退还一半学费及有关书本费;

5)退费程序: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凭退学申请(须家长和学生同时签字)到继续教育处办理退学手续并提供缴费收据,由继续教育处统一办理退费手续。退学时间以提交退学申请的日期为准。

第四十二条 “专接本”班级教材依照主考学校要求统一订购发放,在报名时预收书本费500元,在毕业前按实际发放的教材和资料费用经核算后多退少补,提前退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发放的教材和资料费用经核算后与当年毕业的学生一并办理退费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4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