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签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6   浏览次数:1577

 

 

 

 

 

 

苏财会院〔201539

 

关于印发《经济合同审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签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财会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签暂行办法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20151111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51111日印发

附件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保证经济合同的依法签订和正确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2004]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凡涉及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且标的在5千元以上的事项都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经济合同管理责任制:

1、学校负责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归口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洽谈、拟订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及时报送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2、监察审计处负责合同审签、编号管理、有关合同文件的归档;着重审查签订合同当事人权限、审查合同标的与招投标结果是否一致;

3、学校办公室负责合同签订过程的规范性,对手续完备的合同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4、财务处负责合同经额的预算控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重要或复杂的合同要约需送学校法律顾问先行审核,并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订立合同前,由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审签是指学校监察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产生是否符合规范程序,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规、完整、严密等进行的审计签证。

第七条 合同审签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实施。未经监察审计处审签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作为付款或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经济合同应坚持签约前审签的原则,采取送达审签方式。合同制订部门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将草拟的合同文本报送监察审计处审签。合同审签报送工作,应由本单位工作人员负责,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代办。

第九条 各部门递送草拟合同文本审签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监察审计处审签,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订立合同的依据,如工程投资计划,学校采购计划、预算审批计划、领导批示等;

2、双方当事人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

3、工程、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和评标结论意见;

4、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如工程定额、政府定价文件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各合同签订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对于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监察审计处有权拒绝审签;对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审签的内容:

(一)合同产生是否符合规范程序:

1、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2、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是否履行了学校规定的相关手续;

3、合同签署手续是否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

(二)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规、完整、严密:

1、标的是否清楚,有无歧义,数量、质量是否明确并符合要求;

2、价款支付方式是否恰当;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

4、双方权责划分是否明确;

5、违约责任规定是否明确;

6权利义务的是否平等;

7、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材料询价信息文件等)相关条款的吻合性;

8、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及学校领导认为应该由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须先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三条 合同中约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约定为学校代表签署的,学校代表应征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接到草拟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后,应尽快完成审签,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相关部门如对审签结果有意见的,可与监察审计处协商,经协商仍有异议的,报学校主要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合同制订部门根据审签意见,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并同合同初稿一起送到监察审计处,经审查核对后编号登记,并将正式合同文本加盖监察审计处合同审签章。

第十六条 校办公室在经济合同上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时应查验正式合同文本是否经监察审计处审签,是否盖有“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合同审签专用章”,否则,不得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合同经校办公室盖章生效后,由监察审计处按规范对合同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严禁在有空白事项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重要合同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九条 合同审批流程中各项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单上,合同审批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监察审计处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归档。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一式六份。签约双方各三份。校办公室、监察审计处、主办部门(或承办部门)各一份,经济合同作为重要档案不得随意处置、销毁、丢弃,符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应按学校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合同审签表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签表

 

合同名称

 

报送处室

 

时间

 

 

 

 

 

 

 

                                       监察审计处(盖章)

                                                

注:除审签合同外,另附如下资料:

1、订立合同的依据,如工程投资计划,学校采购计划、预算审批计划、领导批示等;

2、双方当事人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

3、工程、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和评标结论意见;

4、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如工程定额、政府定价文件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