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作者:发布时间:2021-11-22浏览次数:975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到教育发展基金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致力于筹集、接收、管理捐赠资金,促进学校教育、科研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自筹及社会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财政厅。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春晖路8号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筹集资金,提供咨询培训、学术交流或课题研究服务;

(二)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资助学校人才引进、学术交流、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四)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及其他有益于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师生关爱项目;

(五)特定的项目捐赠,可以按照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

(六)资助旨在推动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相关项目;

(七)与国内其他基金会开展合作,资助合乎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的公益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声誉;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并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其他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和预算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议;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校友及其亲属、在校师生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对基金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和运作所取得的合法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和捐赠协议要求,用于各类资助项目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及财产清册进行审定。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订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2111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