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困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2-20动态浏览次数:2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职业教育发展,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教财 ( 2018 )

12  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千转发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 学管理办法 ( 2018年修订>》 苏教财 ( 2018 ) 9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 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外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或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等实践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 管理。学生所在系部、用人单位共同配合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培养劳动观念,引导学生积极主动 参与勤工助学工作。

(二)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制度的制订、修改、公布、监督实施, 统筹管理协调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调研测算勤工助学年度经费,申报勤工助学年度预算, 根据国家规定拟定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审核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报酬结算流程及金额。


(四)负责收栠汇总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需求,发布需求岗位,审 核勤工助学学生申请,与用人单位共同选定勤工助学学生。

(五)负责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满意度,协调解决双 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照相关制度与法律规定,维护用人单位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六)负责定期分析总结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 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条学生所在系部的职责:

(一)负责本系部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负责发布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组织动员学生中请报名, 审核学生资格条件,向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用人单位推荐审核合  格的勤工助学学生。

(三)负责加强本系部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 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协助处理勤工助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二)负责向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人需求,明确用人条 件、工作岗位等信息。

(三)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 的劳动安全;

(五)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考勤与考核,提供考核过程资料,按既 定标准核算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办理酬金发放手续。

 

第三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 映并得到合理保护。

第九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做违反法律法 规、校纪校规的事。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 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遵守勤工助学岗位各项工作要求,不违反工作流程和操作标 准,不擅自携带、翻拍、传播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数据、信息等。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填写自身健康状况,不隐瞒与勤工助学 岗位要求不符的情况。

(五)遵守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安全工作要求,保护自身安全。

 

第四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十条校内勤工助学设立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校内用人单位申报年度预算之前将本部门本年度勤工助学初步预算经费报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统一申报专项勤工助学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经费根据国家劳动报酬相关规定与用人单 位协商后确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千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

第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内容,可实行小时工资制、月工资制、项目包千工资制,工资报酬类别和标准金额根据规定事先确定。

 

第五章劳动时间与报酬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 小时每月


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 情况适当延长。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按月计酬。以每月最多40 个工

时计算,酬金原则上不低千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千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连云港本地 15.5 元人民币/小时,特殊情况可 根据岗位劳动量进行工时折算。项目包干制酬金可参考临时岗位工时计算。

第十七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千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 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六章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校内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适合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正常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足一学期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固定岗位需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出用人需 求,临时岗位需提前一周提出用人需求,任何单位未事先提出用人需求的、未经审批的学工处不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七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流程

(一)确定用人需求。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需求,


填写勤工助学用人需求申请表,审批后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二)组织学生报名。学工处根据用人需求表发布通知,各系学生 办组织本系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并填写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学工处审核后反馈给用人需求部门;

(三)确定具体人员。用人需求部门根据报名信息择优筛选,确定勤工助学与劳动服务学生名单,并反馈给学工处备案,由学工处校内公布;

(五)岗位培训。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对学生 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

(五)过程考核。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过程考核,对 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遵守工作纪律的学生及时通报学工处,共同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换人员;对优秀学生进行表扬。

(六)发放劳动酬金。用人单位根据既定标准和考核情况,提供考 核过程材料,核算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并按要求制作酬金发放表,签字后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酬金发放手续。

 

第八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及时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通报学 工处,学工处反馈至各系部,系部应将学生勤工助学表现纳入学生评奖评优、表彰推荐选拔之中。学校每学年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未经学院批准,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履行职责或疏千学生管理的,将酌情减少或取消其用人需求。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