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2-20动态浏览次数:6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追求卓越,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励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指导、学生工作处

落实。各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辅导员、学业导师和学生代表等。

 

第二章奖项的设置

 

第五条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学金

2.  单项奖学金

3.  新生奖学金

4.社会奖学金

第六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证书或奖状、奖金或奖品等。


(二)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达到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度 操行评定成绩为优。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学年内触犯国 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党纪、团  纪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 面向在校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学生评选,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学  生不得参评。具体名额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全校国家奖学金总数结  合各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应当达到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标准;

(六)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为优。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学年内触犯国 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党纪、团纪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面向

在校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学生评选,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


毕业的学生不得参评。具体名额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全校国家奖学金总数结合各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

第九条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 义事业服务,严格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专业思想巩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积极 参加各类技能大赛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成绩优秀。

(三)自觉锻炼身体,主动参加文体活动和竞赛。

(四)积极参加美育学习和劳动锻炼。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评发该学期的奖学金:违反  四项基本原则者;受任何一级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包括有处分未撤消 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无故破坏公物或破坏公共秩序者;严重违反校 纪者(如打架、偷窃、赌博、旷课3天以上等)有一门课不及格者(包 括考查课);不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劳动锻炼。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秋季学期评选,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学生按照综合排名情况可申请一、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 4%评定奖金 1000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数 6%评定600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数 10%评定奖金 400 元。

第十条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习进步奖。学习总成绩进步较大,平均分在班内排名比上 一学年进步名次最大者 可申请学习进步奖每班最多 1奖金 200

兀。

(二)文明先锋奖。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事迹突出、感

人,在师生有较高声誉,或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可申请文明先锋  奖, 奖金 500元。

(三)见义勇为奖。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他人生命财产, 制止侵害公共和他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突出表现,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申  请见义勇为奖, 奖金 500元。

(四)文体优秀奖。积极参加或组织校各级各类文艺、体育活动和


竞赛,表现突出,在校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或先进称号, 可申请文体优秀奖, 奖金 500元。

(五)劳动模范奖。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劳动实践活动,热爱劳动, 长期坚持在校园包干区、劳动志愿岗等实践项目中起劳动模范带头作用, 劳动效果显著,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师生好评,可申请劳动模范奖,资500元。

(六)社会工作奖。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工作成效明显考核优秀可申请社会工作奖奖金 500 元。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单项奖学金评选:违反匹项基 本原则者;受任何一级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包括有处分未撤消者);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无故破坏公物或破坏公共秩序者;严重违反校纪者

如打架、偷窃、赌博、旷课3天以上等不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劳动锻炼。

单项奖学金按年度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秋季学期评选,与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不重复申请,单项奖学金之间原则上也不重复申请,团体与个人均可申请。单项奖学金由二级学院主动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

审核,除学习进步奖外,其他单项奖学金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0 人(团体)。第十一条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 义事业服务,严格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乐千助人,服务社会。

(三)积极参加科研创新活动和竞赛,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四)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竞赛,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国家运动员

称号。

(五)热爱学习,入学成绩优秀。

新生奖学金山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根据当年招生情况结合新生档案材料、入学成绩等因素确定名额和名单,每人奖励 1000 元。

第十二条社会奖学金。指由企事业单位、基金会、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获奖条件按设奖单位要求制定。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学院评选

(一)每年由学生工作处将各类奖励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单项奖学 金由各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确定名额。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班级评议小组进行 评议,提出初步名单。

(三)各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入围学 生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审核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学校发文公布获奖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类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如发现优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如已获奖,学校将收回获奖证书、奖金,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级别。第十八条 本办法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31 1 日起执行,

原有的《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苏财会院2018[102] 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