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938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

 

一、学费补偿对象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符合范围的毕业生:

·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

·省内外(不含境外)独立学院

·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

以上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盐城市大丰区。

“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成第一线企业。

三、毕业确认的时间

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四、就业确认的时间

(一)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

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

(二)在企事业单位就业

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两者不一致的则应按单位为其缴纳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三)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

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确认。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