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Publisher:思政部审核员Release time:2017-10-09 Number of visits:366

苏财会院委〔201734

 

 

 

关于印发《中共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总支、支部:

《中共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中共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928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928日印发

 

附件

中共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及省市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高等学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校党委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追责问责,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指学校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学校各部门、各系部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领导班子都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从讲政治的高度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联系系部和分管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对本管辖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管辖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抓好管辖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和系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一同部署落实、一同检查考核,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校党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主动权。

第九条 学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部门、各系部党政领导对本部门职责范围、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的责任,将意识形态领导工作作为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与人才培养工作统筹规划,强化党性党纪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意识。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范围、业务领域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及其职责范围、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本部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第十条 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部门、各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内容包括:

1、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明确工作方向,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

2、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把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良革命传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

3、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

4、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校宣传部门负责审批,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5、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校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6、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的责任。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

7、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分级负责,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8、加强各类社团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和年检制度,对挂靠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9、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10、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党委领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专业带头人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11、加强外籍教师、留学生管理的责任。国际交流合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特别是涉外项目、学生互换项目等。加强外聘和外籍教师的审查与管理,加强外国留学生的民族宗教教育和管理。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学校宣传部作为学校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责任。选优配强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切实解决意识形态工作部门机构偏制、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强化系党总支(直属支部)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建立检查考核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机制,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党委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上级党组专题汇报;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向上级党组报告督查结果。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部门、各系部要经常检查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本部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年终要向校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和领导班子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校党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单位目标管理与干部考核制度。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内容。重要领导岗位的选人用人和海内外人才的引进要征求宣传部门的意见建议,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学校纪委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部门、各系部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学校党政领导、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和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4、对本部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6、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7、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新媒体、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9、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10、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系部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系部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部门会同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教职工,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部门、各系部。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