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合作经营餐厅违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3   浏览次数:10

根据国家、省、市对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问题的有关法律、法规,学校与各餐饮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食堂合同》以及相关招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各合作经营餐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以下情节按次处罚,履次发现且不整改,作暂停营业处理。

第一条餐厅食品大宗物资原材料由学校后勤管理处集中采购,采购额占营业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每低一个点,罚款1000元。检查中发现有私自采购行为的,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及以上每次罚款20000元。

第二条餐厅的碗碟、筷子、盘子、勺子等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出现卫生安全检查不合格情况,发现一次扣100元,一学期若出现5次该现象则在原有学校罚款基础上加罚500元。

第三条置放在前场大厅的如麻辣烫等自选食品等,必须安装摄像头。未及时安装的,由后勤保障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罚款500元;每逾期一次,在前一次基础上加罚500元。

第四条餐厅饭菜未明码标价、价格与成本相比明显虚高、乱收饭菜费、不按要求提供低价菜等,第一次一律罚款200元,规劝后仍不改正的,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罚款1000元,第四次及以上每次罚款2000元。

第五条餐厅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故意为难师生的,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第三次及以上每次罚款2000元。

第六条餐厅经营管理中被学校师生投诉的违约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第三次罚款2000元,第四次及以上每次罚款3000元。在国家、学校重大节日、特殊时间等时段(如国庆、校庆、党代会、教代会等),被师生投诉并对学校安全、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处罚。

第七条餐厅私自印发餐券并使用,第一次罚款2000元,第二次罚款5000元,第三次罚款1万元,第四次及以上每次罚款2万元。

第八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备,餐厅私自收取现金、使用支付宝支付和微信支付的,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罚款20000元,第四次及以上每次罚款30000元。

第九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备,在就餐大厅私自搭建新堂口的,按每月5000-20000元进行罚款,直至拆除搭建堂口并恢复原状后停止处罚。

第十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餐厅擅自装修、装潢、改造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不按期整改完毕的,第二次罚款8000元,第三次罚款1万元,第四次及以上每次罚款2万元。餐厅擅自装修装潢、改造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餐厅自行支付,整改后果由餐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移动资产按招投标文件和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学校保留对学校原有资产的追溯权。

第十一条餐厅经营范围与《合作经营食堂合同》中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不符合学校食堂有关规定的,未经允许和没有相关资质的,经查实须限期整改并处罚款3000元,规劝后仍不按期整改的,第二次罚款5000元,如仍然拒不进行整改的,第三次罚款8000元,后续一再拒不整改的,第四次及以上每次罚款1万元。

第十二条餐厅应做好防火、防投毒、防触电、防盗等安全保障工作,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后场门禁及时关闭。如发现以上安全隐患,拒不按期整改的,第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第三次以上每罚款3000元。

第十三条餐厅未能及时处理好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和泔水等)、未能做好卫生包干区环境卫生的、在校园内和食堂内场所和过道等乱堆放杂物(包括纸壳箱、电瓶车、各类厨具等各种杂物的)等对校园环境造成不影响的,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第三次及以上罚款2000元。

第十四条餐厅盗窃电、水、气的,当月水电费按照已缴纳水电费数额的10倍收取。

第十五条各餐厅外墙广告牌必须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安装;餐厅宣传接受统一管理,按照要求制作宣传展板,摆放到合适位置;不得私自接受和安排外单位宣传,如有违者,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罚款1000元,第四次及以上每次罚款2000元。

第十六条餐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欺诈经营、不合法、不合规经营等现象,对学校安全、稳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处罚5000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处罚10000元,造成恶劣负面影响的处罚20000元。

第十七条餐厅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法现象,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处罚5000;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处罚10000元;造成恶劣负面影响的,处罚20000元。由于餐厅过错导致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进行罚款的,学校有权向餐厅追偿,责任餐厅应当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第十八条餐厅需要对水、电、气进行改造的,必须报后勤管理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造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2000元,不按期整改的,每逾期一次罚款3000元。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2000w以上)和卡机,违者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1000元,不按期整改的,每逾期一次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未规定但是经界定属于违约经营的,第一次罚款1000元,同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按时整改;相同违规内容第二次发现将罚款2000元;第三次及以后每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条餐厅对于违约经营行为,拒绝整改,或者多次整改无效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终止合作经营合同并对乙方进行处罚,且由此产生的甲乙双方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处罚次数累积计算,以一学期为计算周期。

第二十二条合作经营餐厅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于处罚决定下达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诉,后勤管理处须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核实结果。后勤管理处核实后的结果合作经营餐厅必须执行,不得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所有罚款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从合作经营厅营业款中直接代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二)有以下情节,暂停营业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1、不执行部门管理制度,屡次不服从校方管理要求。

2、屡次不积极配合质量体系、7S标准等建设工作,落实不力。

3、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

4、未配备消防器材的;消防器材过期的;私自使用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

5、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造成事态扩大或恶劣影响的。

(三)以下情况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促销或利用学校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的。

2、强制消费,或私自办理储值卡。

3、破坏校园环境,捕鱼捉鸟,采花摘果的;员工进入学生宿舍捡拾物品的。

4、聘用人员审查不严,有犯罪前科的。

(四)有以下情节的,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因合作经营餐厅原因造成重大安全卫生事故,并给正常教学秩序带来影响;

2、因合作经营餐厅原因引发影响较大事件(如学生集体投诉等);

3、合作经营餐厅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合同约定(如分包或转包等);

4、多次出现工作失误,不能满足顾客合理要求的;

5、未经同意,连续停止30天未营业的;

6、未按要求履行合约,严重违反合同规定;

7、合作经营餐厅发生违法违纪事件;

8、未按合同执行期限或约定开业时间正常营业的;

9、扰乱市场,制造恶性竞争的;

10、擅自将经营地点转租或利用经营地点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各合作经营餐厅下班前要关好水、电、天然气等,如因承租点的失误而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情况另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