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食堂引进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8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引进社会餐饮企业经营食堂的监管,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国教育后勤协会《高等学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管理规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高校食堂管理的意见》(苏教安(2011)11号)、《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高校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教安(201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餐饮需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满足学生就餐需求,学生食堂可采用自主经营(可委托餐饮服务公司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参与自主经营)、承包经营模式。

第三条食堂承包经营是指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在我校校园区域内,对原有食堂进行提档升级改造,为本校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食堂负责人(餐厅经理)是指餐饮企业指定在我校负责餐厅整体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食堂从业人员是指餐饮企业在我校学生食堂中从事食堂管理、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餐饮企业准入条件

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学生餐饮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了解学生学习、生活规律和要求。

第七条餐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第八条餐饮企业在其经营的学生食堂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九条餐饮企业要具有从事高校餐饮经营经历达3年或从事社会餐饮经营经历达5年以上经验,且社会信誉良好。餐饮企业有相应资金作保障,安全意识强,管理团队稳定,近三年内无食品安全或学生罢餐及其他较大责任事故记录。

第十条食堂负责人(餐厅经理)要具有与其餐饮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对教育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较深理解;

第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要掌握有关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要求,工作中严格按照餐饮行业有关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餐饮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校一系列的规范管理制度和各项食品安全制度。

第三章  餐饮企业准入程序

第十三条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论证,报校领导批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

第十四条参与投标的餐饮企业必须符合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印发的高等学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堂管理规范文件及我校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需要由中标方对食堂进行装修改造的,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方的要求,在中标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修改造方案的深化设计和相关修改,相关设计图纸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盖章出具,中标人不按招标方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和修改的,或不能提供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盖章出具的设计图纸,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标或根据招标部门通知,按确定的顺序递补。

第十六条与中标的餐饮企业签订《江苏财会职业学院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饮食卫生、质量、价格及服务承诺要求。合同期为A + N 年的,第一个经营期结束后,由食堂主管部门发起对相关食堂的中期考核,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学生测评情况、专家评委现场打分给予综合评定。评定合格者,续签下一经营期合同。

第四章  餐饮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餐饮企业对所经营学生食堂工作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餐饮企业经营盈亏自付。

第十八条餐饮企业要按照我校大宗物资采购配送制度,接受我校的大宗物资采购配送价格,确保食品安全源头可追溯。

第十九条餐饮企业对学校食堂固定设备、设施要合理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损毁和破坏。未经校方允许不得私自改装、改造食堂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餐饮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餐饮行业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一条餐饮企业应设置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贵。

第二十二条餐饮企业应依照规定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员工健康证持证率100%。

第二十三条餐饮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好用工合同关系,保障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用工人员相对稳定,要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严格执行健康管理制度。餐厅经理岗位变动必须先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申请,获批允许后方可调换。在正常开伙期间餐厅经理请假需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餐饮企业要建立台账管理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流程;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实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的制度;销售食品成品要实行留样制度;餐厅不允许加工出售高校食堂禁止出售的菜品。

第二十五条餐饮企业为就餐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和存放,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二十六条餐饮企业要优化食品原料组合,丰富食堂品类,合理安排不同价位菜品供应,保障伙食品质和分量。严格按照标准化食堂建设标准(执行六T 、7S等管理标准),实务现场管理要求进行食堂管理,建立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完善成本核算表,形成伙食动态调价机制,定期上报食堂成本价格,所有单品每季度调整一次,保证菜品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量价格。

第二十八条餐饮企业应根据后勤管理处平价菜供应方案,保障平价菜供应。

第二十九条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培训,规范操作和使用设备,并做好厨房风机、排油烟管道、净化设备的清洗工作,保证清洁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转包,严禁破坏食堂整体格局和使用功能、过度增加特色风味或网红食品经营空间。

第五章餐饮企业的退出

第三十一条餐饮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视为非正常情况退出: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订的《江苏财会职业学院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校方工作,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发生就餐者食物中毒,或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就餐人员不满而发生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发生弄虚作假、不按合同约定范围经营、有转包分包行为,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的;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的;

(五)社会餐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所属人员的招聘、用工手续、用工合同、相关费用、责任及日常管理,确保职业队伍的稳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予以清退。

(六)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在学期中途无故停止营业的;

(八)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满,餐饮企业选择自动退出或餐饮企业参与新一轮招投标未能中标视为正常退出。

第三十三条餐饮企业正常退出或非正常退出后,均自身承担其在校经营期间的盈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三条餐饮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消防安全法》等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后勤管理处根据考核办法,落实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堂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饭菜质量、价格基本稳定,保证学生食堂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健全考评机制,膳食服务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学生食堂监管职责;成立伙管会、对餐厅进行明察暗访,每两周定期进行一次沟通和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学生需求和餐饮服务的不足,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引进第三方或相关行业组织对学生食堂经营服务情况进行巡视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以标准化食堂建设、实务现场管理为抓手,每个月对餐饮企业进行对照检查和评分,评分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三十七条按照学校统一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安保工作规章制度,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度与餐饮企业签订《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工作责任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