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3   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做好本校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保持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学校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完善校内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全校食品安全管理,明确责任,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二条校内各经营法人是该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须配备专职的现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第一责任人需对本经营单位及所属食品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经营单位要明确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制作、运输、售卖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各经营单位应根据学校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学习培训,经常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学校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学习培训,明确各岗位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及处置流程;定期向后勤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各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职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五条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依照规定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定期年审。

 第六条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亮证经营,不超许可范围经营,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食品加工、制作、洗消、贮存、售卖及就餐场所,应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满足规定要求的足够距离。

 第八条各部门食品加工、制作、洗消、贮存、售卖及就餐场所,要满足采光、照明、通风、排污、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要求,并制定落实相关巡检巡查制度,保留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各经营场所等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第十条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二条食堂应严格食品原材料、半制成品的申购、采购、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备的信息档案。学校食堂对大宗物品实行统一采购,对农副产品和调味品实行集中定点采购。

 第十三条食堂需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取样、销毁、记录工作,配备专门设施设备,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 小时。

 第十四条各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会议制度, 定期研究防范措施,及时解决食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类隐患,做到食品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与经营、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五条各经营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教育”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防范

 第十六条各经营单位要重视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防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品卫生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食品卫生防护用品。自觉、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食品安全生产知识,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技能,增强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各经营单位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该单位的现场责任人应当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学校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将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再由校长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各经营单位要组织学习事故经验总结,吸取事故教训,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上级行政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实施内部检查管理,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后勤管理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现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对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加强安全检查技能培训,提高监督检查的能力,检查中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科学公正。

 第二十四条各经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经营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将对事故经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后勤管理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的经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将视情况给予该单位的责任者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经营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财会职业学院范围内所有食堂和超市网点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