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3   浏览次数: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损坏和丢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的国有资产,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国有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在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资产损坏、腐蚀、丢失、被盗、不及时保管、账目混乱而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改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擅自将国有资产公物私用、外借造成损失的;

(四)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五)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没有明确管理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六)因质保期内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资产损失的;

(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二)因公物私用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经审批后,可免予赔偿:

(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过批准,试用非常见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操作方法,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三)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突遇停电、停水等)造成固定资产意外损坏;

(四)经公安部门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被抢。

(五)易损坏的低值设备和低值易耗品。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严格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国有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四)因工作需要携带国有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资产损坏与丢失。

第八条  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应根据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一)属于被盗并有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证明,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二)因管理不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不清,使用部门无法查实、无明确处理意见的,属于部门责任的,应由使用部门赔偿;

(三)保管人或使用人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四)学生借用国有资产后发生损坏、丢失的,其相关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国有资产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发生资产损失事故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损坏的责任认定,按照资产归口和使用方向,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校内专家参与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被盗丢失及因各类灾害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认定由安保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搬运过程中丢失的,应由两名知情人证明,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校内被盗的资产应由安保处联系派出所出现场后开具被盗证明,校外被盗的资产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被盗证明。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修复后质量虽有所下降,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按损坏的零配件价值与修理费合计金额的1-2倍赔偿。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损坏严重且无法修复、丢失(被盗)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属于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使用不足一年的国有资产,一律按其原有账面价值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二)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资产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已经达到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按净残值进行赔偿,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赔偿金额。各类资产的净残值计算如下:

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用电子类设备净残值按原值的10%计算;其他电子类设备净残值按原值的5%计算;机械类设备净残值按原值的20%计算;其他仪器设备净残值按原值的10%计算;家具类净残值按原值的5-10%计算,因家具的特殊性,其具体比例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家具类型(板式、木质、钢木、全钢等)确定。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直接管理人与所在部门共同负责,分别承担赔偿额的30%70%;属于个人保管与使用的,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90%,其所在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赔偿额的10%;如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由个人按赔偿标准全额赔偿;损坏、丢失国有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区别对待,分担赔偿。

(四)学生借用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发生被盗、破坏等事故,责任人应注意保护现场,报请学校安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同时立即上报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经过写出书面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填写《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接到《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及有关材料后应对资产的损失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或其它特殊的国有资产,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或委托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将损失情况及时报告学校领导,进行专案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所在部门根据资产损失情况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填写《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属于重大事故或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还须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损失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赔偿意见,后勤管理处核准。

(二)损失在1万元-10万元(不含)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赔偿意见,后勤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赔偿意见,后勤管理处初审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赔偿费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所在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额超过1000元且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二十二条    赔偿人根据最后审批意见和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凭《赔偿通知单》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

赔偿人的赔偿款可交付现金或从其工资中扣除,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工资中扣付。

资产所在部门应缴纳的赔偿金由财务处直接从其相关经费中扣减。

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暂缓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依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相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资产所在部门处理意见、鉴定报告、学校处理决定等)及缴款凭据,办理并启动国有资产报损、报失等资产处置申报手续,凭院长会议纪要注销资产账、财务处注销资产财务账,并将报损、报失资产处置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损坏、丢失现象的部门和个人,在下一年度国有资产预算安排时一律从严控制。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